• 扶贫宣传
  • 新未来
  • 碧水蓝天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业务 > 国际业务 > 结算产品 > 进口代收
进口代收

  产品说明

  指本行(代收行)根据出口商银行(托收行)的委托,向进口商(付款人)提示单据,并凭其付款或承兑放单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进口代收按交单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产品特点

  1、与开立信用证相比,手续简单、费用较低;

  2、在承兑交单方式下,进口商做出承兑后可立即取得货物并处置货物,减少资金占压。

  适用客户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的进口商;

  申请条件

  客户需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

  办理流程

  1、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并规定以托收方式结算;

  2、出口商备货发运后,将汇票和/或商业单据提交所在银行办理托收;

  3、出口商所在银行将托收单据寄至本行,本行按照托收面函指示通知进口商付款(D/P)或承兑(D/A);

  4、进口商向本行提交贸易合同,通过本行向出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得到单据提货;

  5、D/A项下承兑到期后,进口商通过本行向出口商付款。

  办理要点

  1、客户需在本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存入相应的付汇资金;

  2、客户需具备进口付汇资格,即在外管局公布的进口付汇名录(C类进口单位不允许办理)或持有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登记表;

  3、提交进口合同、购汇申请书等材料;

  4、若属远期承兑交单,客户必须在远期汇票正面签字并写明承兑字样、承兑日期等,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5、进口代收项下自收到单据之日起超过90天(不含)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 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免责声明 隐私声明 投诉流程
Copyright @ 河北银行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0002961号
消费投诉专线:0311-67806424、0311-67963918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