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规则
河北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回馈本行信用卡客户,特推出信用卡积分(以下简称“积分”)活动。客户刷信用卡消费或参与本行指定活动即可按规则获赠相应积分(本行规定不予计算积分的消费除外),信用卡积分作为客户综合积分的一部分,可用于兑换本行提供的各类礼品、服务,或在指定商户进行消费,或参与积分优惠活动等(以下统称“权益”)。具体活动办法及条款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活动适用于本行发行的各类可以透支消费的信用卡产品。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本行有权取消其活动资格:
1.所持信用卡被注销或停用,卡片过期且未续卡,卡片状态异常或者账户状态异常。
2.信用卡逾期超过30天。
3.违反《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IC信用卡领用协议》、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4.涉嫌利用非真实交易骗取积分的。
5.对本行债务拒不偿还的。
6.我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第4点情形,本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消费交易发票、购买凭证等材料,以查实交易真实性;如客户无法提交相关材料,本行有权不予兑换;一旦查实客户为虚假交易获取积分兑换套利的,本行有权采取扣回积分、冻结积分、积分清零、冻结卡片、销户等措施,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二、计分规则
(一)计算规则
1.客户用卡消费每1元人民币得1分,每笔消费金额1元以下的不计入积分。
2.下列项目给予部分累计积分:在批发类商户、当铺、铁路客运、自助加油的交易消费每满500元积1分。
3.若客户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本行信用卡,各卡用卡消费累计的积分合并计算。
4.主卡及其附属卡的积分合并计算。
5.消费所产生的积分在银行记账日次日生效。
(二)对于以下费用和交易不计算积分
1.各项利息和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取现交易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以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的柜台或者自动提款机进行的预借现金或者溢缴款领回交易。
3.存款、代扣款、代缴费、信用卡转账交易等。
4.在活动规定的不计积分商户用卡消费(见附表)。
5.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受理的交易不予累计积分:以收单机构号即商户编号前三位代码进行识别,收单机构号为801、829、848、864、900、843、847、834、826、887、850、823、831、836、857、833、890、849、822、482、827、872、928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受理的交易不予累计积分。
6.本行另行指定的其他项目。
(三)本行有权对积分计分方式进行调整,以本行网站公布为准,更改内容不再另行通知。
(四)客户因任何理由将信用卡刷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购单争议或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如退货交易),本行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原相应积分。
(五)如因收单机构或商户未正确按照中国银联规定设置商户类别,导致积分增多的,本行有权扣除客户的交易积分;导致积分减少或未计算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六)积分作为本行对客户用卡消费的回馈,在客户取得实际权益前并不构成客户资产,积分不可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任何转让对本行均不产生效力。
(七)主卡客户可以单独发起权益申请,附属卡须与主卡的积分合并使用,并由主卡客户发起申请;非同一客户的积分(主卡名下附属卡除外)不能合并使用。
(八)信用卡账单分期、灵活分期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本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每月分摊本金不再计算积分;信用卡商户分期、跨行分期按每期分摊本金计算积分;信用卡现金分期、专项分期不计积分。
三、积分封顶
1.自2026年3月30日(含)之后,客户单个信用卡账户单个账期累计上限为2万。单个账期内,按照交易日期的先后顺序依次累计积分,如果客户该账期内累计获得积分奖励超过积分封顶值,超出的部分将不再获得积分;
2.受银行系统结算时间影响,系统结算时间之后的交易视同于次日交易。
四、优惠活动
(一)常规活动
1.客户首笔用卡消费积分翻倍。
2.客户生日当月用卡消费积分按积分计分规则标准2倍计算。
3.客户参与上述两项常规积分活动所获得的积分,受积分封顶规则限制,每账户每个账期累计上限2万积分。
(二)其他活动(详情及细则随具体活动另行通知)
1.开卡、消费、取现、分期等优惠活动赠送积分。
2.销卡、销户挽留赠送积分。
3.积分抽奖活动。
4.其他积分优惠活动。
五、积分有效期
1.信用卡积分为账户级,扣减顺序为先扣减信用卡永久积分,后按照信用卡积分有效期到期先后顺序进行积分扣减。
2.自2026年3月30日(含)起,满足河北银行信用卡可计积分交易规则所累积的积分有效期为2年,积分对年对月对日到期清零,清零后积分不予恢复。2021年5月26日(含)至2026年3月30日(不含)期间满足河北银行信用卡可计积分交易规则所累积的积分有效期仍为5年,积分对年对月对日到期清零,清零后积分不予恢复。2021年5月26日(不含)前核发的信用卡已产生的积分仍永久有效,卡片到期续卡,积分自动延续。
3.信用卡账户状态为Q(销户)、W(核销)、WQ(核销清户)、X(停计息费)的剩余积分将被清除,且不可再恢复。
4.因礼品退货等原因导致的积分退回,原则上积分应退回原账户,以下情况需特殊处理:
(1)信用卡账户因关闭或注销(账户状态为Q\W\WQ\X)积分已清零,则退回积分仍将清零处理。
(2)信用卡积分已到期失效的,退回的积分有效期为自原积分记账日当年1月1日延期至到期日次年的年底。
举例:客户消费获得了1万积分,积分有效期为2020年5月1日—2025年5月1日。如2025年4月28日使用上述1万积分兑换礼品,后于2025年5月3日退货,则退回的积分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六、查询方式
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人工客服等渠道查询积分。其他新增查询方式将通过网站、短信、微信等渠道另行通知。
七、权益实现
(一)积分兑换
1.客户可用积分兑换本行指定的各项礼品及服务,兑换成功后本行将自动或手工从客户信用卡账户中扣减相应分值,且不可取消或更改。
2.礼品及服务目录、兑换标准及兑换规则均以兑换当时最新积分活动公告或目录为准。积分礼品的供应品种、数量、生产商、供应商、供应期限、兑换分值、兑换比例和上限等变化不提前通知。
3.部分积分礼品及服务有数量限制的,兑完为止,积分兑换的标准、规则如有有效期限的,逾期不得兑换。
4.积分兑换由主卡客户提出申请,附属卡客户不可申请。
5.兑换渠道:客户可通过人工客服、手机银行实现线上积分礼品兑换。
6.本行将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礼品及服务的积分。
(二)积分消费
1.客户持卡至本行指定特约商户的指定POS机具上刷卡购物,可将卡内的积分按比例折算现金,抵扣货款。本行将视业务发展需要及市场情况保留变更积分折算比例的权利。
2.积分不足以抵扣货款时,其余货款系统自动默认扣除账户资金。
3.客户可通过本行专用POS机可查询综合积分余额。
4.积分消费交易成功后,仅可进行全额撤销或退货。
5.使用积分消费部分不再积分,使用信用卡额度部分按本行信用卡积分规则正常积分。
6.使用积分抵扣部分的消费金额,商户不再提供发票。
7.本细则所规定的其他不允许积分兑换的情况不允许进行积分交易。
(三)积分优惠活动
1.本行将不定期开展积分优惠活动,活动内容包括积分折扣兑换礼品、积分赠送、积分抽奖等。
2.积分折扣兑换礼品活动中,礼品及配送、售后等内容适用于本细则第八条“权益说明”中相关内容。
3.积分赠送活动中,本行会依据具体活动细则对于满足条件的客户统一赠送相应积分,客户可通过本行渠道查询,本行不再另行通知。
4.积分抽奖活动指客户使用一定积分参与抽奖,客户能否中奖本行不做任何保证。抽奖行为一经客户确认,所消耗的积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
5.上述活动除遵守具体活动规则外,还应遵守本细则相关内容。
八、权益说明
(一)客户通过本行提供的兑换渠道兑换成功后,兑换的权益不可取消或更改。
(二)宣传载体(包括本行网站、微信、折页、海报等及其他广告媒介)上所列权益图样仅供参考,以实物为准,不排除因灯光或显示器的因素存在色差。如对权益存在疑问,请拨打400-612-9999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请务必在选择兑换之前仔细斟酌;部分实物礼品花色随机发送。
(三)权益为实物礼品的,客户在签收礼品时应当场检查礼品的完好性,若存在质量问题或缺损可拒绝签收;客户或代签收人一旦签收即代表已收到礼品且礼品表面完好。客户签收礼品后,除质量问题外,一律不予退换。如所兑换的积分礼品在运送过程中毁损或积分礼品本身有质量问题,客户须在签收日起的7天内提出换货申请,超过7天将不予受理。退回时请务必保留原包装、内附说明书、附件及相关凭证。如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礼品质量问题,可致电礼品供应商协商维修事宜。如有其他诉求,请在下单后180天内联系本行,超过时效,本行不再受理。
(四)因权益的质量、数量、款式、颜色、售后服务等引起的问题均由供应商负责,本行将协助持卡人与供应商联系。
(五)因客户实现权益而衍生的相应所得税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六)采用邮寄方式寄送的权益如遇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国定假日及偏远地区、灾害天气等特殊情况的,送达时间可能会延迟。
(七)实物礼品将由礼品供应商邮寄至客户在本行预留的账单地址或客户指定的其他地址;电子券等将发送至客户在本行预留的手机号;其他权益将入至客户信用卡账户或按具体活动细则规定的方式给予。
(八)如因客户自身原因,导致权益接收信息不详、错误或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或无人收货等原因造成的延迟送达、未能送达等均由客户自行负责。
(九)权益中的电子券或指定服务均有使用期限及适用范围等使用规定,持卡人须按其规定使用。违反规定致使无法使用的或超过使用期限无法使用的将丧失使用权利,无法退换或延续。
(十)客户提出实现权益申请即视为同意本行将客户姓名、联系电话、配送地址等基本配送信息提交供应商及配送单位并接受配送服务。客户应在权益申请前核实收货地址、邮编、手机号码,确保相关信息的正确及完整。
(十一)客户可使用“积分”或“积分+现金”的方式兑换礼品,以积分抵扣商品部分金额时,持卡人自付部分须以本行信用卡支付。
(十二)积分礼品兑换不提供发票。
九、特别说明
(一)本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留对本规则条款解释的权利,有权随时增删、修订本规则,以本行网站公告为准,不另行通告。
(二)本行保留随时变更权益内容的权力,以本行网站公布为准,不再另行通告。
(三)客户参与本行信用卡活动获得积分,除遵守具体活动规则外,还应遵守以上积分规则。
十、法律关系
本活动涉及的各项权益,系供应商直接提供给客户,本行与供应商间并无合伙、经销、代理关系或共同出卖人、广告媒体或保证人关系;本行仅负责代客户向供应商递交相关申请权益的信息,并为客户支付礼品对价。
十一、修改及终止
对于本活动规则的修改及终止,客户有权在本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行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果客户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本行公告施行前向本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客户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客户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客户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客户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本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本活动规则自2026年3月30日起生效。
附件:河北银行信用卡不计积分商户类型
附表:
《河北银行信用卡不计积分商户类型》
| 商户MCC | 类型名称 |
| 4458 | 烟草配送 |
| 4900 | 公共事业(电力、煤气、自来水、清洁服务) |
| 5398 | 大型企业批发商户 |
| 5960 | 直销-保险直销 |
| 6010 | 金融机构—人工现金支付 |
| 6011 | 金融机构—自动现金支付 |
| 6012 | 金融机构—商品和服务 |
| 6300 | 保险销售、保险业和保险金 |
| 8011 | 其他医疗机构 |
| 8021 | 牙科诊所 |
| 8031 | 正骨医生 |
| 8041 | 按摩医生 |
| 8042 | 眼科医生 |
| 8049 | 手足病医生 |
| 8062 | 医院 |
| 8099 | 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
| 8211 | 中小学校 |
| 8220 | 普通高校 |
| 8241 | 函授学校(成人教育) |
| 8351 | 学前教育 |
| 8398 | 社会福利与公益慈善组织 |
| 8651 | 政治组织(政府机构) |
| 9211 | 法庭费用,包括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
| 9222 | 罚款 |
| 9223 | 保释金 |
| 9311 | 纳税 |
| 9399 |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政府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国家强制) |
| 9400 | 使领馆收费 |
| 9498 | 信用卡还款 |
| 9704 | 县乡优惠类 |
| 9705 | |
| 9706 | |
| 7392 | 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 |
| 8299 | 其他学校和教育服务 |
| 7992 | 公共高尔夫球场 |
| 763 | 农业合作 |
| 8249 | 贸易和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 |
| 4225 | 公共仓储服务-农产品、冷冻品和家用产品 |
| 8244 | 商业和文秘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
| 8641 | 市民、社会及友爱组织 |
| 7013 | 不动产代理——房地产经纪 |
| 5592 | 露营、房车销售商 |
| 5271 | 活动房车销售商 |
| 5511 | 汽车货车经销商-新旧车的销售、服务、维修、零件及出租 |
| 5599 | 汽车、飞行器、农用机车综合经营商 |
| 5521 | 汽车货车经销商-专门从事旧车的销售、服务、维修、零件及出租 |
| 5013 | 机动车供应及零配件(批发商) |
| 1520 | 一般承包商-住宅与商业楼 |
| 5571 | 摩托车商店和经销商 |
| 5561 | 旅行拖车、娱乐用车销售商 |
| 7538 | 汽车服务商店(非经销商) |
| 7512 | 汽车出租 |
| 5532 | 汽车轮胎经销商 |
| 7535 | 汽车喷漆店 |
| 8675 | 汽车协会 |
| 5533 | 汽车零配件商店 |
| 5722 | 家用电器商店 |
| 4814 | 电信服务,包括本地和长途电话、信用卡电话、磁卡电话和传真 |
| 5411 | 大型仓储式超级市场 |
| 4121 | 出租车服务 |
| 4722 | 旅行社 |
| 8912 | 装修、装潢、园艺 |
| 7311 | 广告服务 |
| 7221 | 摄影工作室 |
| 7278 | 购物服务及会所(贸易、经纪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