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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跨行分期业务-苏宁

发布时间:2026-01-08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确认您已知悉本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

     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跨行分期业务服务价格                

 单位:人民币

息费项目

价格标准

分期利息

每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每期利率,总利息等于每期利息乘以期数。

渠道显示定价为准,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0%-18.25%。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

分期本金=∑ni=1 第i期支付金额/(1+IRR)i     其中:n为总期数

计算得出月度内含报酬率IRR,由此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12*IRR。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不改变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上述参考值存在差异。持卡人实际需支付的利息金额请以账单列示为准。

循环信用利息

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18.25%年利率=0.5‰×365)持卡人须依照对账单金额按时还款,否则本行将对持卡人当期账单的分期本金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循环信用利息(非分期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违约金

1.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当前账单最低还款额,计收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收费为10元

2.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持卡人可申请提前还款已经申请成功的分期业务,但须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分期本金,本行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持卡人已还期数<6期时,需按剩余分期本金金额的3%支付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

本次办理业务约定:

签约发卡银行:

签约消费分期期数:

签约折算年化利率:

年化利率计算方式:

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南京苏宁易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将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卡号传输给银联,再由银联传输给发卡银行查询可用额度是否满足订单金额。

 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跨行分期业务

条款及细则

  

持卡人申请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跨行分期业务(以下简称“跨行分期业务”)即视同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附加条款。

一、业务介绍

跨行分期业务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账户进行消费时,由本行向商户一次性支付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资金,后续由持卡人分期向本行还款的金融服务。本行会根据持卡人申请,经本行审批通过后,将消费资金分期通过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扣收,持卡人按照约定每月银行账单进行还款。

二、申请条件

  • 适用于本行主卡持卡人申请,附属卡持卡人除外。
  • 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用卡情况、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
  • 本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渠道

持卡人通过支持跨行分期业务的商户申请。持卡人在申请本业务过程中,点选“确定付款”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对所有内容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并受其约束。

四、业务模式

跨行分期业务包括客户付息、商户全额贴息两种模式。同一家商户可以既支持客户付息也支持商户全额贴息。暂不支持一笔交易下,商户和客户共担利息的模式。商户全额贴息模式下,客户无需支付分期利息。

五、分期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分期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

  • 持卡人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元,最高不超过该笔消费金额。
  • 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不同商户支持的分期期数不同,具体以商户渠道展示为准。自申请后首个账单日期计算。
  • 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四舍五入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四舍五入产生的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账单日合并入账。
  • 分期利息按每期平均分摊方式收取。每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每期利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总利息等于每期利息乘以期数。
  • 跨行分期利率收取标准将在0-1%每期的范围内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用卡情况等,在下述标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利率以申请渠道显示为准,标准利率表如下:

分期期数

利率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3期

2.30%

13.75%

6期

4.20%

14.26%

12期

6.00%

10.90%

24期

12.00%

11.13%

注:以上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并会根据客户综合情况进行浮动,且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终止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

持卡人可申请提前还款已经申请成功的分期业务,但须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分期本金,本行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持卡人已还期数6期时,需按剩余分期本金金额的3%支付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本行按照实际占用的分期金额及分期期限计收利息。

六、约定条款

  • 跨行分期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目的和用途:

1.不得用于偿还贷款;

2.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与期货等投机经营、民间借贷等;

3.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购买住房;

4.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其他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5.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

  • 成功申请跨行分期业务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分期余额。
  • 信用卡账户如有溢缴款,该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提前清偿跨行分期业务剩余本金及利息。

(四)跨行分期业务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利息不得再参与本行其他分期业务。

(五)跨行分期业务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利息,不参与信用卡积分计划。

(六)申请跨行分期业务的账户逾期期数达到3期时,系统将对该账户下存续的分期交易强制提前终止,分期付款剩余本金全额计入当期账单,剩余分期息费不再收取。   

(七)持卡人在跨行分期存续期间发生换卡、续卡,跨行分期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卡片。持卡人若卡片挂失、到期不再续卡,跨行分期不受影响正常进行。持卡人在跨行分期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卡或销户的,需提前清偿分期余额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的相关手续。

(八)若持卡人在跨行分期业务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息费(若有):

1.信用卡账户因非正常原因被冻结,或信用卡被停用、收回、注销。

2.申请人未能按期缴付应付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其他结欠款项。

3.申请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产品的章程、领用协议或本条款中的规定。

4.申请人未能履行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其他信用卡、借款、融资或担保等合同义务的。

5.申请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因羁押、刑事拘留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申请人被法院及其他权力机关监管、查封、冻结其财产。

7.申请人向本行提供的资料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

8.申请人已无清偿能力或身故。

9.申请人身份证件过期未及时更新的,命中本行反洗钱风险名单的,申请人信息与先前本行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不一致或相互矛盾、客户还款资金来源存在异常。

10.本行有正当理由或基于风险控管因素认为该账户不再适合办理跨行分期业务的。

(九)本行将对持卡人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控,请持卡人妥善保存相关消费凭证,以备本行查验,如发现持卡人违反资金使用用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清偿未还本金。

(十)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及价格标准进行变更,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公告后开始施行公告内容,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行与持卡人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本行的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联系本行(400-612-9999)进行协商或根据本行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跨行分期业务。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服务的,视为接受本行的相关调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本行有权选择终止跨行分期服务,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息费、违约金。

(十一)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条款及细则内容。如对条款及细则内容有疑问的,持卡人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400-612-9999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确保自己对以上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以上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协议》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

七、潜在风险和违约责任

(一)申请人不得通过虚假交易、非法工具或协助伙同他人等手段骗取银行资金,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如存在以下行为,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及银行的损失外,仍应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法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所获信贷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房地产、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用于赌博、电信诈骗、购买非法虚拟货币等其他用途。

2.申请人出租、出借、出售个人信用卡,或转卖信用卡及账户信息。

3.申请人从事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申请人应了解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