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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借款合同

发布时间:2025-05-19

  

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与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所需的法律常识;

2.您确认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已经确知提供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在签署本合同时,您已确认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部分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各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4.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并且知道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5.本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6.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经办行咨询。

河北银行客服(投诉)电话:4006129999;河北银行网站:http://www.hebbank.com。

    河北银行信用卡业务服务价格                

 单位:人民币

收费项目

收费明细

年费

标准信用金卡

主卡800元

附属卡400元

首年免年费,当年消费3次或满1万元免次年年费

标准信用金卡

主卡160元

附属卡80元

首年免年费,当年消费1次免次年年费

标准信用普卡

主卡80元

附属卡40元

公务信用、京东联名卡悦车信用卡

免费

省直工会信用

免费

优惠政策措施有效期详见河北银行官网公示的《河北银行服务价格目录》

循环信用利息

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18.25%年利率=5×365)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10元

取现

手续费

本行柜面和ATM

溢缴款支取不收取手续费,预借现金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费为5元

境内跨行ATM

溢缴款及预借现金支取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费为5元

(公务信用卡、省直工会信用卡溢缴款支取:最高为10元)

境外银联标识ATM

溢缴款及预借现金支取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费为15元

(公务信用卡、省直工会信用卡溢缴款支取:15元/笔)

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境内消费单:10元/张,境外消费单按境外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补制对账单

近十二个月的纸质账单、电子账单免费

补、换卡工本费

免费

挂失手续费

10元/卡

标准信用白金卡、公务信用卡、省直工会信用卡执行免费的优惠措施。优惠政策措施有效期详见河北银行官网公示的《河北银行服务价格目录》

交易短信服务费

免费

境外查询费

2元/笔

分期利息

按(合同)协议定价,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0%-18.25%。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

分期本金=∑ni=1                         (n为总期数)

计算得出月度内含报酬率IRR,由此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12*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不改变持卡人实际支付的息费金额,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上述参考值存在差异。持卡人实际需支付的息费金额请以账单列示为准。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说明:1.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者划×,不选者划○。

2.本合同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定,并不影响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3.本合同由分期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等内容组成。

分期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是指甲方同意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向乙方申请将购买汽车的一定金额通过信用卡支付并分期限偿还,经乙方核准后,将交易金额分成相等或不等的若干期,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按期还款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信用卡账户,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一定息费的业务。

第二条  分期用途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信用卡分期资金仅限于约定用途,分期资金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等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偿还贷款,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或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第三条  分期额度

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额度,是乙方在甲方授信限额内,根据甲方的收入、职业、资产和信用等因素,并结合甲方已有授信、已使用额度、贷款发放和负债等情况,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综合判断后,授予甲方用于购买汽车的临时性额度,不可循环使用。

在购车分期专项额度之外,乙方可给予甲方购车分期专享额度,用于购买汽车附加产品(如各类附加税、费,车辆保险,保费,车辆延长质保等无形附加产品和服务,以及GPS或导航设备,外观贴膜,车辆装潢,充电桩等物理附属设备)和其他消费。专享额度不能用于支付购车首付款或分期尾款。

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额度专享额度见本合同第二十九、第三十一条

 分期

见本合同第三十、第三十一条

 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与其他费用

5.1分期利息

本合同项下的分期利率见本合同第三十、第三十一条

5.2循环信用利息与其他费用

甲方同意并认可,乙方有权按照《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向甲方收取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等。

分期放款先决条件

6.1甲方持续满足乙方要求的下列各项放款先决条件后,方可向乙方申请本合同项下的信用卡分期额度办理分期放款。先决条件包括:

6.1.1甲方申请信用卡分期额度时,本合同及相关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6.1.2甲方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6.1.3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信用卡分期资金

6.1.4甲方已向汽车经销商支付首付款,或已将首付款存入汽车销售服务机构账户,且该首付款占购车款总额(以乙方认定的汽车价格为准)的比例符合乙方的要求

6.1.5信用卡分期额度已生效,生效时间以乙方系统授信成功记录为准;

6.1.6分期放款的其他前提条件。

6.2乙方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或放弃部分放款先决条件,甲方不得以该条件作为抗辩乙方的事由。

6.3甲方不可撤销授权乙方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放款先决条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的信用卡分期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甲方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账户或汽车销售服务机构账户,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6.4如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乙方委托上级行、下级行、同级行或其他行实际发放的,甲方认可该模式并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还款

7.1还款方式

甲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自动还款。若采用自动还款方式,乙方有权从甲方提供的还款账户内扣款,转入甲方信用卡账户内以清偿欠款。

7.2还款原则

还款时先还上期欠款再还本期欠款;同一账期内欠款的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分期付款分摊本金;信用卡逾期后则按以下顺序还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0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乙方有权决定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等相关信用卡欠款的清偿顺序。

7.3每期还款额

7.3.1分期本金、分期利息按期均摊还款方式:

每期还款额=     分期本金+分期本金×分期利率  

                           分期期数  

7.3.2其他分期还款方式的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7.3.3甲方如未还清上期欠款,当期还款额会因透支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等息费计入而变化;甲方如有溢缴款,当期还款额会随溢缴款金额变化;甲方如有信用卡购车分期外的消费、分期、预借现金等其他信用卡欠款,当期还款额会随消费、分期、预借现金等其他欠款金额变化。各期还款额的变化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责任。

7.4还款日

7.4.1本合同项下的分期到期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三十

7.4.2分期到期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还款日不顺延,甲方需在约定日期偿还分期欠款

 分期提前终止

8.1分期申请成功后不允许撤销,仅能申请提前终止。办理分期提前终止时,甲方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方可按照乙方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分期本金。

8.2提前终止时,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补偿金或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8.3分期提前终止还应满足的其他条件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

8.4若甲方提前申请终止分期的,按照甲方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计收费用。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9.1有权要求乙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2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9.3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分期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9.4应向汽车经销商支付符合乙方要求的购车首付款,首付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9.5应按合同的约定向信用卡账户或还款账户内按期足额归还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并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从中直接扣款受偿。

9.5.1甲方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全额清偿当期欠款的,乙方免收甲方循环信用利息;

9.5.2甲方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清偿当期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照《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及《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支付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9.6应遵守本合同、《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的有关约定,并接受乙方通过合理方式对分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9.7采用乙方约定的还款账户授权自扣还款方式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

9.7.1提供真实合法的还款账户资料;

9.7.2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还款账户中;

9.7.3甲方如变更或取消还款账户的,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个工作日办理变更;

9.7.4如还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足额扣款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乙方申请扣款,或及时采用其他有效还款方式若因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或扣款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期欠款所产生的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9.8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8.1抵押财产被列入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9.8.2甲方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的;

9.8.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9.8.4在分期欠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9.8.5甲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9.8.6拟停留境外三个月以上的;

9.8.7发生重大疾病等原因可能导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9.8.8未能履行与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其他借款、融资或担保等合同义务的;

9.8.9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注册资金未按期缴足、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等情形的;

9.8.10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9.9甲方分期购买汽车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办理分期购买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9.10购车合同(协议)或购车服务合同(协议)发生被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或裁定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情形的甲方主动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及相应息费

9.11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文件,应及时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将回执寄还乙方

 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0.1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办理分期放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0.2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0.3有权了解、核实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10.4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10.5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10.6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采取止付措施,或从上述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乙方扣收甲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扣收甲方未到期的大额存单、理财、国债等固定期限类产品时,乙方所实施的扣收视同为甲方提前赎回,并按照所扣划产品协议中约定的赎回规则计付利息或收益,如产品协议未对赎回利息或收益进行约定的,则视为无利息或无收益。

10.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任一事项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分期业务提前终止并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剩余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本合同项下的分期债权提前终止,将全部待收款项一次性计入甲方信用卡账户,且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甲方损失负责:

10.7.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等欠款

10.7.2甲方资信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影响甲方还款能力的

10.7.3甲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0.7.4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

10.7.5甲方与汽车销售商提前解除或终止购车合同(协议);

10.7.6甲方购车交易、还款记录出现异常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

10.7.7甲方违反9.8条项下通知义务的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实现债权的事件的

10.7.8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信用卡欠款,或者甲方的信用卡账户被法院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甲方无法扣款受偿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等。

违约责任条款

十一  违约情形

11.1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责任:

11.1.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11.1.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分期资金的;

11.1.3甲方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11.1.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11.1.5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1.1.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1.1.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1.1.8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11.1.9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1.1.10甲方未能履行与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其他借款、融资或担保等合同义务的;

11.1.11甲方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1.1.12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1.1.13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或虽履行通知义务但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

11.1.1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2.1宣布分期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乙方因此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12.2解除与甲方的借贷关系;

12.3甲方收取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

12.4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用于抵偿甲方应付款项;

12.5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12.6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2.7行使担保权利;

12.8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12.9以法律手段追偿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12.10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开立的任何账户采取止付操作;

12.11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其他约定条款

十三  如本合同有共同还款人,则共同还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共同还款人中的任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本合同中关于甲方的条款约定均适用于共同还款人

十四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汽车经销商本合同项下分期购买的汽车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仍应正常履行。

甲方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协议)或甲方与汽车销售服务机构签订的购车服务合同(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甲方及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将汽车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服务机构返还的已付购利息、汽车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服务机构支付的赔偿损失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甲方如请求确认其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该合同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上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后,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与甲方的借贷关系、宣布分期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乙方依上款约定解除与甲方的借贷关系后,甲方应当立即向乙方返还其所欠的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其他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的费用,或委托汽车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服务机构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乙方。若甲方未能履行归还义务,乙方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五 甲方同意乙方其他担保人履行完毕担保义务后,有权将甲方交付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文件交付于其他担保人甲方保证对该交付行为无异议。

十六 用于购车分期的河北银行信用卡遗失、毁损、被盗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甲方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查询、挂失手续,并可通过电话银行或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办或换领手续,本合同有关约定自动及于甲方补办或换领的新卡,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七 费用的承担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十八 公告催收

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息费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十九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还款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二十 信息披露

20.1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严格收集、使用甲方及其配偶(如需配偶信息将取得配偶同意)的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甲方及其配偶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甲方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

20.2甲方及其配偶同意乙方基于业务全流程管理包括业务审核、管理、统计、分析、信用或资质审查判断、风险识别、债权诉讼或依法委托合法第三方催收、债权转让或满足有权部门合法要求的目的,基于合法方式,在下列范围内收集和使用“相关信息”(涉及敏感信息的,甲方还将另行取得乙方的单独同意),甲方及其配偶已明确知晓经同意后,乙方基于下列目的、方式和范围收集和使用“相关信息”会产生如下后果:

20.2.1 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完善,甲方及其配偶同意乙方将“相关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有权机构,将产生其他机构或个人能够通过上述数据库查知“相关信息”的后果。

20.2.2 当甲方逾期欠款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时:乙方经合理努力仍无法与甲方取得直接联络的情况下,为尽快避免或者降低逾期或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后果,甲方及其配偶理解并同意乙方可向甲方的关联人告知甲方的逾期情况,以便在前述关联人自愿的前提下及时向甲方转达,提示甲方及时履约。上述情况将产生“相关信息”被关联人知晓的后果;如上述方式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或虽乙方能够直接或间接与甲方取得联系但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将在合理控制并尽可能降低影响范围情况下,依法委托专业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合法合规的相关机构代为评估、催收,依法采取公开、公告催收或债权转让等法律允许方式,此种情况将产生债权受让人、上述相关机构获取并使用“相关信息”的后果,同时将产生信息披露范围扩大的后果。

20.2.3 在受托机构及乙方关联机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金融机构、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遵守保密义务及采取保密措施情况下,乙方有权委托合法受托机构及关联机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采集“相关信息”或对“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加工和处理,用于改善提升服务水平、业务风险控制或维护,上述情况将产生受托机构及乙方管理机构将获取“相关信息”的后果,乙方将督促其遵守保密义务及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第三方机构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使用甲方信息的,应取得甲方的单独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21.1合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本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

21.2在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二十二  合同生效

22.1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有其他担保,在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分期款项。各方均同意一方或各方采用电子签名并认可其法律效力,一方或各方采用电子签名的无需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2.2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乙方发现借款人有不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形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双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借款合同。

二十三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当事方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四  通知

24.1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均为有效送达地址。

24.2前款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24.3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变更方应当通知对方,甲方需要变更时,事前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乙方需要变更时,通过书面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院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书面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已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对于前述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甲乙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24.4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甲乙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24.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24.5本合同中甲方的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4.6采用如下方式送达的,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24.6.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3个工作日;

24.6.2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之日;

24.6.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收到之日

24.6.4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通知借款人的,通知发出之日视为送达;

24.6.5贷款人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事宜或对借款人进行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24.7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发生变化而未通知乙方的,乙方按本合同记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二十五  合同份数

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二十六 补充条款

  见本合同第四十条。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将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额度资金用于购置以下汽车,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汽车经销商                                       汽车品牌:                    ;汽车型号                                    ;车架号:                              

第二十八条 购置汽车类型为:

□新车;汽车厂家指导价为人民币                             元。  

□二手车;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                       元。

二十九 汽车购买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险费等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甲方自行支付首付款人民              元,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

三十 甲方授权乙方将上述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额度按以下方式办理分期:

30.1分期期数(一期一个月):        期;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           日,到期还款日为自账单日(含)起第25天。

30.2分期利率:           %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           %(单利法)),专项额度分期利息为人民币                       元。

三十一 购车分期专享额度

31.1信用卡购车分期专享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

31.2信用卡购车分期专享额度发放形式为:

一次性分期额度;

临时额度(有效期≤30天,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固定额度。

31.3甲方授权乙方将上述信用卡购车分期专享额度办理分期,具体方式为:

分期期数、分期利率、信用卡账单日、到期还款日等分期要素与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额度保持一致,购车分期专享额度分期利息为人民币                               

信用卡账单日、到期还款日等分期要素与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额度保持一致,分期期数(一期一个月)        期,分期利率           %(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         %(单利法)),专享分期利息为人民币                                   元。

三十二 分期资金支付方式为

受托支付: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将甲方名下的河北银行信用卡激活,并将分期本金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由甲方名下的信用卡账户转入以下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分期还款方式为:

分期本金、分期利息按期均摊还款,每期还款(含购车分期专项额度和专享额度的每期均摊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为人民币                                        

£其他:                                                                  

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三十四 甲方信用卡逾期    天后,乙方有权将本合同及甲方信用卡账户项下全部有效分期交易的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一次性计入当期账单,并按《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的约定计收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等息费。

三十五 甲方申请分期提前终止应满足如下条件:

甲方如在约定的分期付款合同期间内申请分期提前终止的,则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提前终止违约,违约金为:                              

三十六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                                          

三十七 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                                   

三十八  本合同一式     份。

三十九  补充条款

                                                                                              

                                                                                             

                                                                                   

 

本合同第二十七至三十九条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由系统严格依据双方选择自动生成或人工填写。各相关方于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理解、选择,并同意该条款内容。

(以下无合同正文)

............................................................................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住所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其他信息:无

共同还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

住所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其他信息:

.............................................................................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