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汽车贷款业务借款合同
汽车贷款业务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与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所需的法律常识;
2.您确认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已经确知提供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在签署本合同时,您已确认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部分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各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4.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并且知道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5.本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6.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经办行咨询。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说明:1.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者划×,不选者划○。
2.本合同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定,并不影响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3.本合同由贷款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等内容组成。
贷款条款
-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汽车贷款业务,是指甲方同意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向乙方申请将购买汽车的一定金额通过借款支付并分期限偿还,经乙方核准后,将借款金额分成相等或不等的若干期,甲方在借款期限内按约定方式还款,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一定息费的业务。
1.2 本合同以数据电文方式签署,甲方知悉并认可电子形式合同的效力,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3 本合同条款一经甲方点击确认即视为甲方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包括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责条款),并视为本合同已由双方签署生效。
1.4 本合同所称线上服务平台指乙方及其合作伙伴向甲方提供的具有贷款申请、贷款审批及额度查询等功能的线上或移动平台,包括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
-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仅限于约定的购车用途,借款资金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等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偿还贷款,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或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申请人通过河北银行汽车贷款业务购买的汽车用途见第三十一条,贷款期间汽车不得转卖、过户、套现或抵押。申请人如有以上行为,河北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提前终止,申请人立即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全部欠款。
甲方通过线上服务平台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能力等进行审核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申请及核定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最终所获得的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等取决于乙方的审核结果,并以线上服务平台系统的记录和页面展示为准。
-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甲方需特别注意,甲方承担的债务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拍卖、过户税费、诉讼、仲裁、保全、执行、鉴定、律师代理、送达、公告、差旅等全部费用),以及借款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解除情况下,借款人因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恢复原状、赃物返还、承担违约责任等形成的民事责任和实现民事责任相关的请求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
- 借款期限
4.1 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4.2 借款发放额、发放时间、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3 若乙方依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则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 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计息和结息
5.1 所谓LPR即 Loan Prime Rate,系由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减基点是指以1年期LPR,或5年期LPR,或其他由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减基点,1个基点(BP)=0.01%,点差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再作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的贷款基准利率的情况下,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下制定适用于本合同的贷款基准利率,乙方有权单方以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代替本合同中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5.2 逾期利息:乙方对甲方到期(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下同)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含该日)起,依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完毕之日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含该日)起,依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逐月累算。逾期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
5.3 挪用利息:甲方挪用贷款的,自挪用之日(含该日)起,依本合同约定的挪用利率按实际挪用天数计收罚息;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自挪用之日(含该日)起,依本合同约定的挪用利率按实际挪用天数计收复利。挪用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
5.4 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的,罚息利率按较高者计算。
5.5 借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月利率/30 =年利率/360。
5.6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将按照约定的还款方法以及应执行的利率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复利(如有)。
5.7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利率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 贷款发放与支付
6.1甲方持续满足乙方要求的下列各项放款先决条件后,方可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放款。先决条件包括:
6.1.1甲方申请贷款时,本合同及相关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6.1.2甲方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6.1.3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
6.1.4甲方已向汽车经销商支付首付款,或已将首付款存入汽车销售服务机构账户,且该首付款占购车款总额(以乙方认定的汽车价格为准)的比例符合乙方的要求;
6.1.5 甲方的借款资质、信用状况经乙方调查评审通过,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6.1.6 甲方有关申请资料已经填写完整,《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文件已经签署;
6.1.7 贷款发放的其他前提条件。
6.2乙方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或放弃部分放款先决条件,甲方不得以该条件作为抗辩乙方的事由。
6.3如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放款先决条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甲方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账户或汽车销售服务机构账户中,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
6.4如因甲方提供的放款账户信息错误或收款银行等非乙方原因导致贷款资金划付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划付失败、延迟等),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6.5 对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银联通道交易异常、系统故障、银行系统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的划付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划付失败、延迟等),甲方应与乙方积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对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划付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放款账户状态异常等),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因甲方提供的放款账户无法完成资金划付而导致退款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人名下的其他有效的银行卡/账户或甲方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其他甲方交易对象有效的银行卡/账户,并授权乙方划转至甲方的提供银行卡/账户中。
6.6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为乙方委托上级行、下级行、同级行或其他行实际发放的,甲方认可该模式并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 还款
7.1 还款方式包括:
7.1.1等额本息还款,即借款期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本息合计)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
每期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期数-1
7.1.2等额本金还款,即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额根据上期末贷款余额计算。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还款期数
7.1.3 等本等息还款,即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等额偿还贷款利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利率
每期还款额=
贷款期数
7.2 还款日约定见第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7.3 甲方未能按前述约定按期足额还款,造成贷款逾期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次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甲方在河北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
7.4还款顺序
7.4.1借款期限内扣款的还款顺序:
7.4.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所产生的罚息、复利;
7.4.1.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的利息、本金;
7.4.1.3合同约定当期应归还的利息、本金。
乙方有权调整上述顺序。
7.4.2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的还款顺序
甲方应以下列顺序偿还逾期贷款:
7.4.2.1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过户税费等全部费用;
7.4.2.2支付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仲裁、保全、执行、鉴定、律师代理、送达、公告、差旅等全部费用;
7.4.2.3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7.4.2.4依次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赔偿金、违约金、贷款复利、罚息、本金等。
乙方有权调整上述顺序。
7.4.3 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还款日不顺延,甲方需在约定日期偿还欠款。
- 提前还款
8.1贷款放款后不允许撤销,仅能申请提前还款。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允许甲方部分提前还款。甲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需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全部本金并结清全部利息。
8.2提前还款时,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或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8.3贷款提前结清还应满足的其他条件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8.4若甲方提前结清贷款的,按照甲方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计收费用。
- 扣款授权
9.1 甲方委托乙方(含乙方委托的合作机构)以自动扣款方式从指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款项。指定还款账户信息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9.2 乙方放款后,甲方必须在每个还款日前一天将足额款项存入约定的还款账户。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含乙方委托的合作机构)可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
9.3 甲方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违约利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乙方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有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9.4 乙方扣收甲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承担。
9.5 作为借款人,甲方应密切注意还款提示及结果,若出现还款延迟、还款失败或不能等情形,甲方应及时履行向乙方主动还款的义务,若因甲方延误或拒绝还款导致的贷款损失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9.6 甲方知晓还款账户需状态正常方可顺利实现资金划转,对于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还款账户状态异常所导致的还款延迟、还款失败或不能,相关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9.7 如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因非乙方原因出现当月应还金额扣款失败时,甲方应及时提供其他有效银行卡/账户,在此情况下,甲方授权乙方(含乙方委托的合作机构)直接从其提供的甲方名下其他银行卡/账户中扣划应还本息。
9.8 如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之外,甲方在乙方有其他借款,在此情况下,乙方(含乙方委托的合作机构)有权决定甲方名下全部借款的扣款还款顺序。
-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0.1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2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10.3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10.4应向汽车经销商支付符合乙方要求的购车首付款,首付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10.5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指定还款账户内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并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从中直接扣款受偿。
10.5.1甲方在每期还款日前全额清偿当期欠款的,乙方免收甲方罚息;
10.5.2甲方在每期还款日前未全额清偿当期欠款的,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贷款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10.6应遵守本合同有关约定,并接受乙方通过合理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0.7采用乙方约定的扣款账户授权还款方式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
10.7.1提供真实合法的还款账户资料;
10.7.2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还款账户中;
10.7.3甲方如变更或取消还款账户的,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七个工作日办理变更;
10.7.4如还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足额扣款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乙方申请扣款,或及时采用其他有效还款方式。若因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或扣款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期欠款所产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10.8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8.1抵押财产被列入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10.8.2甲方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的;
10.8.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10.8.4在贷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10.8.5甲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10.8.6拟停留境外三个月以上的;
10.8.7发生重大疾病等原因可能导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0.8.8未能履行与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其他借款、融资或担保等合同义务的;
10.8.9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注册资金未按期缴足、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等情形的;
10.8.10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10.9甲方以汽车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在放款前办理贷款购买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如经乙方书面同意,可在不晚于放款后30天内办理贷款购买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10.10如购车合同(协议)或购车服务合同(协议)发生被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或裁定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情形的,甲方应主动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息费。
10.11对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文件,应及时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将回执寄还乙方。
10.12乙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存续期内,每年为贷款所购汽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确保汽车处于在保状态。
10.13因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汽车抵押、变卖或过户汽车、变更汽车用途或使用性质、汽车报废或保险公司事故理赔等原因需要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办理汽车解抵押的,甲方需申请贷款提前结清,由此产生的提前还款违约金由甲方承担。
- 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1.1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办理贷款放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1.2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1.3有权了解、核实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11.4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11.5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11.6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采取止付措施,或从上述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乙方扣收甲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扣收甲方未到期的大额存单、理财、国债等固定期限类产品时,乙方所实施的扣收视同为甲方提前赎回,并按照所扣划产品协议中约定的赎回规则计付利息或收益,如产品协议未对赎回利息或收益进行约定的,则视为无利息或无收益。
11.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任一事项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提前终止并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提前结清,将全部待收款项一次性计入甲方当期应还金额,且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甲方损失负责:
11.7.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欠款;
11.7.2甲方资信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影响甲方还款能力的;
11.7.3甲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1.7.4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
11.7.5甲方与汽车销售商提前解除或终止购车合同(协议);
11.7.6甲方购车交易、还款记录出现异常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
11.7.7甲方违反11.8条项下通知义务的,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实现债权的事件的;
11.7.8如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欠款,或者甲方的还款账户被法院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甲方无法扣款受偿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罚息、复利、违约金等。
11.8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为贷款所购汽车投保或私自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乙方有权要求申请人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全部欠款。
11.9如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汽车抵押,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担保条款
- 本合同采用第四十条约定的担保方式。
- 保证条款
13.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13.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过户税鉴定费等),以及借款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解除情况下,借款人因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恢复原状、赃物返还、承担违约责任等形成的民事责任和实现民事责任相关的请求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
13.3保证期间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的约定。
13.4保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合同其他条款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如借贷合同关系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13.5保证责任
13.5.1如果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5.2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为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贷款人是否豁免或放弃对第三方主张担保权利,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3.5.3如果保证人只对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保证人同意,即使因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3.5.4如果保证人只为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且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保证人承诺,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贷款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贷款人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3.5.4.1保证人同意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保证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13.5.4.2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13.5.4.3若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13.5.5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率、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5.6保证人依据本合同偿付的任何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将该款项优先用于抵偿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13.5.7如有多个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的,上述保证人共同对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贷款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3.5.8无论借款人或第三人是否提供物的担保(抵押/质押),贷款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行处分担保物。贷款人放弃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均不影响保证人按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
13.6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13.6.1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13.6.1.1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13.6.1.2保证人应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13.6.1.3保证人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担保;
13.6.1.4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注册资金未按期缴足、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保证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且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13.6.2如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13.6.2.1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贷款人对保证人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保证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13.6.2.2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注册资金未按期缴足、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并按照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担保;
13.6.2.3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次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
13.6.2.4保证人保证不存在为筹集资金或其他原因,以借款人的名义向贷款人借款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形;
13.6.2.5借款人在未偿清贷款人债权本息前,保证人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其净资产额的担保,或提供的担保虽未超过其净资产额,但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3.7违约责任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或保证人信用状况下降,或保证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恶化,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3.7.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3.7.2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
13.7.3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
13.7.4对保证人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开立的任何账户采取止付操作;
13.7.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 抵押条款
抵押担保相关约定以抵押人人与贷款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为准。
- 担保人其他条款
15.1合同条款的变更
15.1.1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合同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约定还款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担保人同意仍对变更后的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担保人同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担保人仅依照担保条款的约定对变更前的合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5.1.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5.1.2.1贷款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15.1.2.2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5.1.2.3本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担保人应协助贷款人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应的担保变更手续;
15.1.2.4本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仍按照担保条款约定对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
15.2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从担保人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开立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担保人,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有权按扣收时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担保人应付款项。
15.3担保人信息披露
15.3.1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担保人(及其配偶,如有)同意贷款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担保人同意贷款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15.3.2担保人及其配偶(如担保人为自然人且有配偶)同意贷款人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
15.3.2.1为开展信贷业务或与信贷业务有关,例如推广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催收担保人欠款、转让贷款债权等;
15.3.2.2为贷款人向担保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15.3.2.3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15.3.3担保人及其配偶(如担保人为自然人且有配偶)同意贷款人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
15.3.4担保人及其配偶(如担保人为自然人且有配偶)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目的将有关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催收机构。
15.4公告催收
对担保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15.5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担保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5.6权利保留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担保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贷款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贷款人若减免本合同项下债务,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15.7担保人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担保人均应立即通知贷款人。担保人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贷款人也有权参加担保人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15.8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5.8.1担保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5.8.2担保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担保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担保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5.8.3担保人具备作为担保人的合法资格,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担保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担保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若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担保人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机构、组织)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担保人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担保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贷款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5.8.4担保人提供给贷款人的全部资料、文件和信息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的。
15.8.5担保人确认自己对借款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违约责任条款
- 违约情形
16.1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责任:
16.1.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16.1.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
16.1.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16.1.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16.1.5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6.1.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6.1.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6.1.8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16.1.9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6.1.10甲方未能履行与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其他借款、融资或担保等合同义务的;
16.1.11甲方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6.1.12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6.1.13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或虽履行通知义务但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
16.1.1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7.1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乙方因此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17.2解除与甲方的借贷关系;
17.3向甲方收取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17.4从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用于抵偿甲方应付款项;
17.5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17.6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7.7行使担保权利;
17.8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17.9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17.10对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开立的任何账户采取止付操作;
17.11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其他约定条款
- 本合同如涉及两人(含)以上共同借款,乙方将全部信贷资金发放给其中一名借款人,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放款义务,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本合同中关于甲方的条款约定均适用于共同借款人。
- 合同履行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汽车经销商就本合同项下贷款购买的汽车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仍应正常履行。
甲方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协议)或甲方与汽车销售服务机构签订的购车服务合同(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甲方及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将汽车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服务机构返还的已付购车款及利息、汽车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服务机构支付的赔偿损失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甲方如请求确认其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该合同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上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后,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与甲方的借贷关系、宣布贷款立即结清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乙方依上款约定解除与甲方的借贷关系后,甲方应当立即向乙方返还其所欠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的费用,或委托汽车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服务机构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乙方。若甲方未能履行归还义务,乙方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 甲方同意乙方在其他担保人履行完毕担保义务后,有权将甲方交付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文件交付于其他担保人,甲方保证对该交付行为无异议。
- 费用的承担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 公告催收
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息费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贷款、还款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 信息披露
24.1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严格收集、使用甲方及其配偶(如需配偶信息将取得配偶同意)的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甲方及其配偶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甲方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
24.2甲方及其配偶同意乙方基于业务全流程管理包括业务审核、管理、统计、分析、信用或资质审查判断、风险识别、债权诉讼或依法委托合法第三方催收、债权转让或满足有权部门合法要求的目的,基于合法方式,在下列范围内收集和使用“相关信息”(涉及敏感信息的,甲方还将另行取得乙方的单独同意),甲方及其配偶已明确知晓经同意后,乙方基于下列目的、方式和范围收集和使用“相关信息”会产生如下后果:
24.2.1 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完善,甲方及其配偶同意乙方将“相关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有权机构,将产生其他机构或个人能够通过上述数据库查知“相关信息”的后果。
24.2.2 当甲方逾期欠款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时:乙方经合理努力仍无法与甲方取得直接联络的情况下,为尽快避免或者降低逾期或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后果,甲方及其配偶理解并同意乙方可向甲方的关联人告知甲方的逾期情况,以便在前述关联人自愿的前提下及时向甲方转达,提示甲方及时履约。上述情况将产生“相关信息”被关联人知晓的后果;如上述方式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或虽乙方能够直接或间接与甲方取得联系但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将在合理控制并尽可能降低影响范围情况下,依法委托专业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合法合规的相关机构代为评估、催收,依法采取公开、公告催收或债权转让等法律允许方式,此种情况将产生债权受让人、上述相关机构获取并使用“相关信息”的后果,同时将产生信息披露范围扩大的后果。
24.2.3 在受托机构及乙方关联机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金融机构、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遵守保密义务及采取保密措施情况下,乙方有权委托合法受托机构及关联机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采集“相关信息”或对“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加工和处理,用于改善提升服务水平、业务风险控制或维护,上述情况将产生受托机构及乙方管理机构将获取“相关信息”的后果,乙方将督促其遵守保密义务及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第三方机构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使用甲方信息的,应取得甲方的单独同意。
-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25.1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的方式解决。
25.2在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 合同组成与合同生效
26.1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的电子数据、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通知消息、结付息单据、还本付息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认可因发生借款和还款情况而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数据(以下简称银行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26.2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有其他担保,在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贷款资金。各方均同意一方或各方采用电子签名并认可其法律效力,一方或各方采用电子签名的无需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6.3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乙方发现借款人有不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形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双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借款合同。
26.4 本合同如以数据电文方式签署,甲方签约本合同项下业务的借记卡卡片、密码、USBKEY等是乙方提供贷款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身份的依据。甲方应对上述借记卡卡片、密码、USBKEY等身份认证要素进行妥善保管且不得提供给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要素所完成的一切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甲方知悉并认可电子形式合同的效力,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当事方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通知
- 28.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本合同尾页落款签章处所填写的甲方住所及地址及本合同双方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贷款平台留存的本人通讯地址、收件地址或住址。
28.2甲方接受电子送达方式。
28.3电子送达指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微信、传真、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化途径接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通讯终端、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向甲方上述其中一个地址送达信息的,视为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
28.4前款送达地址使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时,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法律文书。
28.5甲方需要变更送达地址时,应事前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在民事诉讼程序时甲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甲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甲方所确认的送达(包括电子通讯地址)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院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书面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通知发送至甲方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视为送达之日。如预留有多个联系方式或电子邮箱的,最先收到通知的时间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因甲方变更通讯地址、通讯方式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乙方无法联系到甲方的情况下,乙方或司法机关向甲方原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的,视同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了送达和告知,由此产生的缺席判决、抵、质押物被依法处置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对于前述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甲乙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 合同份数
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
- 补充条款
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 甲方应将贷款资金用于购置以下汽车,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汽车经销商: ;汽车品牌: ;汽车型号: ;车架号: 。汽车用途为 (①非营运 ②营运)。
- 购置汽车类型为:
□新车;汽车厂家指导价为人民币 元。
□二手车;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 元。
- 汽车购买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险费等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甲方自行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借款期限和借款执行利率:
34.1借款期限(一期一个月): 期;还款日为放款日(含)后第30天,如放款日为29日、30日或31日,则还款日统一为每月28日。
34.2人民币借款执行利率为第 (1) 种,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该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息)。
(1)固定利率。按照借款发放日前一日的 ① (①1年期LPR;②5年期以上LPR;③其他: ) ① (①加;②减) 个基点(BP)。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分段计息,首期执行利率为借款发放日前一日的 (①1年期LPR;②5年期以上LPR;③其他: ) (①加;②减) 个基点(BP);之后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利率:以每 (①1/②3/③6/④12)个月为一个周期调整利率,每期执行的贷款利率为借款发放日在该周期首月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该日为利率调整日)的前一日的 (①1年期LPR;②5年期以上LPR;③其他: ) (①加;②减) 个基点(BP)。借款如涉及分次发放或分次还款时,仍应按照本款确定的执行利率执行。
- 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
□受托支付:甲方在此授权乙方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账户,且甲方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将贷款本金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转入以下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其他: 。
- 贷款还款方式为:
□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
□等本等息还款
□其他: 。
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不予退还。
- 自动扣款还款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甲方贷款逾期后,乙方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 甲方申请贷款提前结清应满足如下条件:
甲方如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申请贷款提前结清的,则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提前结清违约金,违约金为: 。
-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 。
-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三年止。如贷款人依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该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
- 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 。
- 补充条款
本合同第三十一至四十四条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由系统严格依据双方选择自动生成。各相关方于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理解、选择,并同意该条款内容。
本行客服(投诉)电话:4006129999;本行网站:http://www.hebbank.com。
(以下无合同正文)
............................................................................
甲方(签字): 共同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所通信地址: 住所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
.............................................................................
............................................................................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