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条款
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条款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本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条款及申请书内容。如对条款及申请书内容有疑问的,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400-612-9999或河北银行当地网点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申请办理本业务前,申请人应确保自己对以下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并特别注意字体加黑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本条款及申请书为《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附加条款。
一、业务介绍
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是指申请人同意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向本行申请将购买汽车的一定金额通过信用卡支付并分期限偿还,经本行核准后,将交易金额分成相等或不等的若干期,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期还款至本行信用卡账户,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一定息费的业务。信用卡仅限由河北银行发行的标准信用卡或河北银行指定的其他信用卡产品。
二、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三)个人信用良好。
(四)能够支付河北银行规定的首付款。
(五)未在河北银行反洗钱风险名单内。
(六)河北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因购车需要向银行提出申请。
(二)银行审核申请人信用卡购车分期的相关资料。
(三)银行审核申请人资质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银行向申请人发放分期资金,并按照约定将款项转到指定账户。
(四)分期放款成功后,申请人按时向银行偿还分期本息。
四、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
(一)申请人可申请期数为12期、24期、36期、48期、60期或本行设定的其他期数。新车最长不超过5年(含),即不超过60期(含);二手车最长不超过3年(含),即不超过36期(含)。
(二)专项额度最低金额为1万元,新车最高金额为150万元,二手车最高金额为85万元;专享额度最低金额为600元,新车最高金额为30万元,二手车最高金额为15万元。
(三)购车分期利息提供首期一次性分摊或每期平均分摊两种方式。
首期一次性分摊方式: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利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
每期平均分摊方式:每期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利率除以期数,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若申请人提前申请终止分期的,按照申请人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分期利息,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客户合同约定计收费用。
- 每期应还本金、分期利息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分期利息收费标准将在0-18.25%的范围内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用卡情况等,实际利率以《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抵押借款合同》或申请人与河北银行最终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为准。
注:具体按(合同)协议定价,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
分期本金=∑ni=1 第i期支付金额 (n为总期数)
(1+IRR)i
计算得出月度内含报酬率IRR,由此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12*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不改变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上述参考值存在差异。持卡人实际需支付的利息金额请以账单列示为准。
五、信用卡收费标准
| 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 | ||||
| 收费项目 | 收费明细 | |||
| 年费 | 标准信用金卡 | 主卡160元 | 附属卡80元 | 优惠政策:首年免年费,当年消费1次免次年年费。 |
| 标准信用普卡 | 主卡80元 | 附属卡40元 | ||
| 循环信用利息 | 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18.25%年利率=5%00×365) | |||
| 违约金 |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10元 | |||
| 取现 手续费 | 本行柜面和ATM | 溢缴款支取不收取手续费,预借现金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费为5元 | ||
| 境内跨行ATM | 溢缴款及预借现金支取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费为5元 | |||
| 境外银联标识ATM | 溢缴款及预借现金支取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费为15元 | |||
| 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 境内消费单:10元/张,境外消费单按境外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 |||
| 补制对账单 | 近十二个月的纸质账单、电子账单免费 | |||
| 补、换卡工本费 | 免费 | |||
| 挂失手续费 | 10元/卡 | |||
| 交易短信服务费 | 免费 | |||
| 境外查询费 | 2元/笔 | |||
六、相关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所获信贷资金仅用于指定用途消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购房、生产经营、理财投资、赌博、电信诈骗、购买非法虚拟货币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等其他用途,否则申请人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及银行的损失外,仍应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法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申请人不得通过虚假交易、非法工具或协助伙同他人等手段骗取银行资金,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个人信用卡,或转卖信用卡及账户信息,否则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及银行的损失外,仍应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法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申请人从事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监管规定的行为,申请人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及银行的损失外,仍应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法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申请人应了解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约定条款
(一)基本规定
1.信用卡仅限由河北银行发行的标准信用卡或河北银行指定的其他信用卡产品。
2.本条款所称汽车仅限非营运车,即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含“营转非”)的汽车,按注册登记状态分为新车、二手车;按动力装置类型分为传统动力汽车(燃油汽车)和新能源车。
3.购车分期业务使用专项额度,分期本金按期均摊,在账单日入账并全额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或中间某期进行调整。
4.分期利率按照河北银行与申请人约定标准执行,以《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抵押借款合同》或申请人与河北银行最终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为准。分期利息依分期交易的本金金额、期数和分期利率而定,分期利息在账单日计收并入账,可为首期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等方式,计收并入账的分期利息将全额记入当期信用卡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5.每期应还利息金额等于分期利息总额除以分期期数,每期应还利息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利息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或中间某期进行调整。
6.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将在分期办理成功后的首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具体日期以河北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7.申请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未摊的本金及分期利息。溢缴款无法全部支取,可自动冲减下期摊销的本金和分期利息。
8.购车分期业务的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及其他河北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9.若申请人提前申请终止分期的,按照申请人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客户合同约定计收费用。
10.特别声明: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由汽车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服务商提供,河北银行仅提供信用卡分期业务,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销商或销售服务商之间无代理、经销或质量担保关系。
(二)、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1.申请人须以自有现金、借记卡资金或信用卡溢缴款等方式支付购车首付款。
2.填写、签署和递交《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申请书》,代表了申请人向河北银行发出了请求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的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申请人承诺无论购车分期申请审批通过与否,均不要求退回相关申请材料。《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申请书》中的分期金额、期数、分期利息等信息仅为申请人向河北银行申请的分期信息,不作为最终审批结果,实际分期金额、期数和分期利息等分期信息以《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抵押借款合同》或申请人与河北银行最终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为准。
3.申请人通过办理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购买汽车后,按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汽车抵押的,必须以汽车所有人名义在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由河北银行保管。否则,申请人须一次性缴清已办理的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项下的分期本金、分期利息等全部欠款,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4.申请人可在申请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额度的同时向河北银行申请购车分期专享额度,用于购买汽车附加产品和其他消费。申请人可同时向河北银行申请对购车分期专享额度进行分期,分期金额、期数、分期利息等分期信息以《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抵押借款合同》或申请人与河北银行最终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5.申请人承诺在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存续期内,为分期所购汽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若申请人未按期投保或私自解除上述保险,河北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等全部欠款。
6.申请人通过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购买的汽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用于营运,不得转卖、过户、套现或抵押。申请人如有以上行为,河北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立即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等全部欠款。
7.申请人办理购车分期后无论发生何种风险状况,仍须按期归还河北银行信用卡欠款,否则,河北银行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手段追讨欠款。
8.申请人承诺按信用卡对账单所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对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购车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还款期;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对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购车分期应还本金将依照《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的有关规定计收循环信用利息;如未按对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另计收违约金。
9.有关商品价格、服务质量、合同履行、保险投保或理赔等事宜均由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或保险公司提供,若申请人与任一方就商品和服务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应与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或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继续偿还所欠河北银行分期债务。申请人不能以与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按期偿还河北银行分期债务。
10.已成功办理的购车分期业务不允许撤销,只能申请分期提前终止。
(三)、银行权利与义务
1.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河北银行将申请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河北银行向上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试点的征信机构,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其他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河北银行合作机构等合法渠道查询、留存、使用申请人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户籍、学历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借贷信息;个人司法信息。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限用于河北银行信用卡审批、额度管理、贷中管理、贷后管理等合法用途范围内。河北银行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河北银行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河北银行有权决定申请人的购车分期申请是否审批通过以及购车分期授信金额。河北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购车分期专享额度及具体金额。
3.若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满足河北银行要求的购车分期放款条件,河北银行有权取消对申请人的额度授信,并对已办理分期业务做提前终止处理,申请人应配合按期一次性偿还全部分期欠款。
4.河北银行根据最终审批的分期金额,以信用卡分期资金方式向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机构或其他申请人同意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后,形成申请人的信用卡分期付款债务。
5.河北银行将于申请人分期交易完成后的首个账单日起,在申请人信用卡账单中计入当期应偿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息费。
6.河北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分期利率及其他息费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站(www.hebbank.com)、营业网点、对账单、电子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申请人。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河北银行与申请人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接受河北银行的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河北银行的业务规则申请提前终止分期服务。申请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服务的,视为接受河北银行的相关调整。若申请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河北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申请人按照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客户合同约定计收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