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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章程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6日

  河北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河北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面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借记卡按卡片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IC卡和单芯片IC卡;按卡种分为普卡、金卡、财富卡及其他特色产品;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结算卡、个人卡。

  第四条  本行、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单位结算卡申请人和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单位结算卡申请人是在我行已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开立单位结算卡的单位客户。

  第五条  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本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或单位。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卡时采用实名。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个人借记卡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发卡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监护人负责。

  第七条  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本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阅读账户管理及相关服务协议。单位结算卡申请人应为每张单位结算卡指定一名持卡人,每位持卡人只能持有一张关联账户的单位结算卡,申请人同意持卡人凭单位结算卡及密码对关联账户进行操作。申请人本人/单位结算卡持卡人在业务办理凭证上签字,即表示知悉本行有关规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等情形,本行有权拒绝开户。

  第八条  借记卡开卡遵循本行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同一客户在本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已开立Ⅰ类账户再新开户的,须开立Ⅱ类或Ⅲ类账户。并按照监管规定以客户为单位限制开立借记卡的数量,对于公安等执法机关或监管要求对借记卡进行名单管理的,本行将按其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条  个人Ⅰ类户和Ⅱ类户借记卡可通过多渠道实现升降级,即Ⅰ类户借记卡可降级为Ⅱ类户借记卡,Ⅱ类户借记卡可升级为Ⅰ类户借记卡。客户在办理升降级业务前,请向本行柜台或客服人员咨询了解,升降级可能影响账户原有的部分业务功能。

  第十条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本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相关限额按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个人IC借记卡具备借记账户及电子现金账户,其中,电子现金账户为人民币账户,不挂失、不止付、不计息、不设交易密码。个人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最高限额按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行磁条借记卡长期有效,IC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过期即失效,同时电子现金账户无法再进行脱机消费交易。卡片过期后其所包含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单位结算卡申请人应及时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借记卡具有人民币的活期结算和定期储蓄等账户基本功能,支持存款、取款、转账、查询、卡内定活互转、基金定投、小额循环贷款、签约业务关系等交易。带有闪付功能的本行借记IC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可在本行指定渠道关闭免密免签交易功能。

  单位结算卡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支持现金存款、现金取款、转账、消费、账户查询、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打印回单等功能。单位结算卡申请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设定单位结算卡及关联账户的操作权限,如开通、关闭功能、设置限额等。持卡人持单位结算卡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对应账户必须是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取现金的范围和限额必须符合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因借记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换卡手续,单位结算卡换卡的还需要单位出具授权书。

  第十五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本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销卡后,持卡人可自行持有已做剪角破坏磁条和芯片处理后的借记卡,并结合自身需要妥善处理。通过智能设备办理销卡的,已销户卡片由本行统一处理。

  第十六条  若个人借记卡动账频率及账户余额等满足本行结转久悬户管理条件的,该借记卡账户将按照本行《人民币久悬账户管理办法》转入久悬户管理。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借记卡,如个人借记卡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本行办理挂失/停用。因未及时办理挂失/停用手续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单位结算卡申请人自行承担;由于遗失、被盗等原因导致IC借记卡持卡人无法提供实物卡片的,不允许办理余额转移及圈提业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返还。

  第十八条  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单位结算卡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密码并正确使用本行提供的安全认证方式,个人借记卡凡使用密码等安全认证方式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单位结算卡持卡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单位结算卡申请人授权行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单位结算卡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本行借记卡卡片及办理了移动支付服务的移动设备(以下简称:移动支付设备),不得将卡片或移动支付设备租借或出售他人,如卡片、移动支付设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卡片或移动支付设备卡挂失。因持卡人对卡片或移动支付设备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未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当个人资料发生变化时,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通过本行网点办理变更,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借记卡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按本行公示标准执行。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持卡人/单位结算卡申请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单位结算卡申请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如持卡人/单位结算卡申请人拒绝接受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变更,须在变更生效前申请销户。未申请销户的即视为同意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  受理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的账户资金安全,本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个人借记卡进行止付,对单位结算卡进行停用。本行将审慎进行止付操作,并就因此给持卡人/单位结算卡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免责。

  第二十五条  本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本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单位结算卡申请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单位结算卡申请人及本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七条  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本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河北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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