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通知存款
1.产品介绍
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单位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本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按存款单位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2.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3.申请条件
单位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4.利率模式
单位通知存款利率模式包括:我行挂牌公告的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利率(简称:我行挂牌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基准利率(简称:人行基准利率)加减基点。客户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5.利率调整条款
业务存续期内,若利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存款自律约定、我行存款利率政策等发生调整,导致约定的利率水平超出允许范围,我行有权单方调整单位通知存款执行利率至最新允许范围的上限以内,并及时通知客户存款利率调整情况。通知可通过电话、短信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或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
我行存款利率政策调整,是指我行为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要求或落实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要求等,对本行可执行的利率政策进行的具有主动性、自律性、普遍性的调整。
客户有权申请终止单位通知存款业务,按我行相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若客户选择继续执行单位通知存款业务,则自相应调整生效当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水平执行。
6.利率调整规则
采用我行挂牌利率的单位通知存款,存续期间如遇利率调整,跟随我行挂牌利率进行相应调整。
采用“人行基准利率±基点”的形式定价的单位通知存款:存续期间如遇人行基准利率调整,在不超利率政策上限的情况下随人行基准利率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如超利率政策上限或遇利率政策上限降低,调整加减的基点以符合最新利率政策上限;如先遇利率政策上限调整导致加减的基点与原始合同不一致,后遇人行基准利率调整的,在不超利率政策上限的情况下只随人行基准利率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不再追溯调整加减的基点;如遇利率政策上限提高,不对利率进行调整,客户如有需求可与我行协商按最新利率政策重新办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或自律机制有其他要求的,遵照其要求执行。
7.计息方式
采用我行挂牌利率的单位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我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采用“人行基准利率±基点”的形式定价的单位通知存款,按支取日实际执行的利率水平和存期计息,利随本清。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①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②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③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④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⑤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