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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协定存款

1.产品介绍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存款单位通过与经办行签订《河北银行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留存额度,经办行对存款单位结算账户留存额度内部分的存款按我行挂牌公告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留存额度的存款按符合我行相关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人民币存款业务。

2.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3.存款期限

单位协定存款的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4.利率模式

单位协定存款利率模式包括:我行挂牌公告的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利率(简称:我行挂牌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基准利率(简称:人行基准利率)加减基点。客户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5.利率调整条款

合同有效期内,若利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存款自律约定、我行存款利率政策等发生调整,导致约定的利率水平超出允许范围,我行有权单方调整单位协定存款执行利率至最新允许范围的上限以内,并及时通知客户存款利率调整情况。通知可通过电话、短信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或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

我行存款利率政策调整,是指我行为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要求或落实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要求等,对本行可执行的利率政策进行的具有主动性、自律性、普遍性的调整。

客户有权申请提前终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按我行相关规定办理;若客户选择继续执行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则自相应调整生效当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水平执行。

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自相应调整生效当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水平分段计息。

6.利率调整规则

采用我行挂牌利率的单位协定存款,存续期间如遇利率调整,跟随我行挂牌利率进行相应调整。

采用“人行基准利率±基点”的形式定价的单位协定存款:存续期间如遇人行基准利率调整,在不超利率政策上限的情况下随人行基准利率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如超利率政策上限或遇利率政策上限降低,调整加减的基点以符合最新利率政策上限;如先遇利率政策上限调整导致加减的基点与原始合同不一致,后遇人行基准利率调整的,在不超利率政策上限的情况下只随人行基准利率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不再追溯调整加减的基点;如遇利率政策上限提高,不对利率进行调整,客户如有需求可与我行协商按最新利率政策重新办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或自律机制有其他要求的,遵照其要求执行。

7.计息方式

单位协定存款按季结息,留存额度部分存款按我行挂牌公告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超出留存额度部分存款按双方约定的协定存款执行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