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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3-12-14

  甲方:河北银行企业电子银行客户

  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企业电子银行业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企业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是乙方通过互联网、移动网络、PC、手机等通讯设备,为甲方提供的账户查询、转账支付、银企对账、投资理财、票据业务、交易授权等服务。

  数字证书:是指用于存放甲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发送的业务交易信息进行数字及电子签名的有效印鉴,若客户使用企业网银,乙方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为Usbkey,若客户使用手机银行,存放介质为甲方手机。

  企业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甲方合法登录乙方企业电子银行系统后,通过电子银行向乙方发出的符合要求的查询、转账等电子信息。

  管理员:是指甲方指定的特别用户,具有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维护甲方用户操作权限和授权级别、重置用户登录密码等权限。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企业电子银行服务乙方审查审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不同的注册项目享受相应服务。

  (二)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企业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三)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无须退回Key。

  (四)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企业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乙方不因此而承担责任

  (五)甲方对乙方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致电乙方客服电话400-612-9999、0311-96368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六)甲方账户来往交易结果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可通过企业电子银行查询交易结果。

  (七)因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协议的,甲方可申请终止相应服务和本协议。

  (八)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甲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进而可能导致乙方承担风险而产生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有关损失。二、甲方义务

  )甲方办理企业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按乙方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及公章。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申请表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的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保证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保证通过企业电子银行办理的相关交易及资金用途不涉及洗钱、逃税、欺诈或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甲方应在安全的环境使用企业电子银行,正确识别官方网站,不访问钓鱼网站,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和图片,使用合法的相关软件,如因以上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资金损失风险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申请CFCA数字证书、云证书,应同时认真阅读并遵守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以上文件公布在http://www.cfca.com.cn上)。若甲方使用CFCA证书进行交易遭受损失,乙方仅在本方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企业电子银行用户、登录密码安全认证工具及所绑定的手机、手机号,不得出租、出借、出售Usbkey等安全认证工具,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对所有使用企业电子银行用户、登录密码、安全认证工具及绑定的手机、手机号进行的操作负责,乙方接受并执行甲方通过通过安全程序发送的企业电子银行交易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因甲方授权内容不明确而发生的操作行为,乙方视同甲方的行为。

  • 甲方开通管理员用户,需审慎指定专人使用。甲方对管理员使用企业网银进行的用户权限和授权级别设置、登录密码重置等操作负责;由于管理员没有严格按照企业网上银行的操作要求和甲方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操作所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 甲方认可其在乙方企业电子银行业务中采用的电子签名方式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确认乙方根据甲方电子指令所做的交易和交易记录以及由此产生的记账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通过乙方电子签名验证办理的企业电子银行业务,均视同甲方企业行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具有法律效力。
  • 甲方如果遇到登录密码和Usbkey丢失或损坏、手机设备遗失、手机号码变更、操作人员工作变动、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变更等,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 甲方使用乙方企业电子银行,应按照乙方相关收费标准及要求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具体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乙方官方门户网站最新对外公告为准。如遇费用调整,已方将在官方门户网站以对外公告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甲方不同意接受公告内容,应向乙方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十)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一)甲方办理企业电子银行业务应使用乙方网站公布的下载方式下载安装企业手机银行程序;甲方不得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下载,否则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十)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甲乙双方通过企业电子银行提交或收到的申请、通知、确认等单据及其电子信箱记录均以提交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加盖有效印章的纸质文件的法律效力相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通过乙方企业电子银行传递的相关单据及其电子信息自系统实时接收后自动生效,协议双方应及时通过乙方企业电子银行接收相关单据及其电子信息。

  (十)甲方办理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甲方不得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并负责受理及审核甲方的申请

  (二)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企业电子银行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和业务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按照监管规定提前进行公告(网站、企业网银、企业手机银行、营业网点),在新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以及在政府规定浮动范围内调整执行价格标准时,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公告。自公告实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企业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终止企业电子银行业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企业电子银行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制定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并以网站、营业网点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甲方应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中止甲方企业电子银行服务。

  (三)为了不断改进企业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有权主动向甲方提供新的企业电子银行服务或功能。升级、改造期间乙方有权暂停企业电子银行服务或功能,乙方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公告。

  (四)若甲方发生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存在信息不安全等其他不适合继续办理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停止甲方电子银行服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用户名、登录密码安全介质、云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银企业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中收款人信息有误造成的资金损失或到账延迟、乙方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应暂时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六)乙方因下列情况造成的资金转账延迟或拒绝执行甲方电子银行交易指令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不符合乙方要求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6、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的;

  7、乙方执行甲方指令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结算制度的。

  (七)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留存(超过上述期限的,乙方有权销毁),并有权将甲方提供的信息用于核实甲方身份信息等与业务审核及服务相关的事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甲方提供的信息。

  (八)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效存续的证明文件且经乙方告知后甲方仍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或乙方怀疑甲方账户涉嫌洗钱、诈骗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银行合规政策并拒绝配合了解情况的,乙方有权直接终止企业电子银行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甲方,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且甲方未能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返还不当得利的,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的账户中扣划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十)对于按周期收费的项目,甲方在服务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协议时,乙方有权按实际服务周期收取相应费用。

  二、乙方义务

  (一)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企业电子银行业务开通、注销、变更手续,并按甲方申请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企业电子银行服务。

  (二)乙方通过乙方网站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企业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

  (四)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的处理甲方发送的企业电子银行交易指令。

  (六)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七)乙方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保护甲方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一)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致电乙方客服电话400-612-9999、0311—96368或到乙方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二)乙方提供的企业电子银行业务存在第三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时,甲方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决于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合同。如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甲方与第三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但乙方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因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均不得有意诋毁、损害对方声誉,给对方造成负面影响。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三)乙方提供的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签约账户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法律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四)甲方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

  (五)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乙方其他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六)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七)本协议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通过乙方企业网银开通企业手机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企业网银确认同意并签约之日起生效。

  (八)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减轻乙方责任等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