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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

发布时间:2023-05-10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的办理和使用,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满意的电子银行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指利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终端设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开放性网络或专用网络,为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自主化电子化金融服务,具体形式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微信银行等。

  第三条 河北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及河北银行相关交易规则和服务功能的规定。

  第四条 客户按客户类型分为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河北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注册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客户在申请业务时应按照河北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河北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河北银行有权对客户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第六条 根据反洗钱相关要求,河北银行有权要求客户在申请时提供辅助证明材料、上门核实或限制其功能和限额等。

  第七条 客户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联系河北银行变更,如因未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引起的任何延误和损失均由客户本人承担。

  第八条 河北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包括静态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生物特征以及其他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方式。河北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

  第九条 客户使用在河北银行预留或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账号、手机号、证件信息、静态密码和生物特征等)并通过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河北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依据。

  第十条 客户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手机号、证件信息、静态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和生物特征等重要信息,以防泄漏。

  第十一条 因客户违反上述规定或因保管不善导致关键信息泄露、未按照操作规范使用、使用不当等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结算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河北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三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须按河北银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如果有变更,河北银行将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四条 因系统故障、通讯传输中断等不可抗力或河北银行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电子银行系统暂时无法正常使用的,河北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客户如遇资金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过网点或客服中心办理账户挂失、关闭电子银行功能。

  第十六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河北银行相关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与河北银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攻击河北银行电子银行系统,不应诋毁、损害河北银行声誉。否则,若由此造成河北银行损失的,客户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十八条 河北银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任一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河北银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公示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河北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冀银发﹝201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