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ETC信用卡(主卡)申请人(甲方)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申领使用河北银行ETC信用卡(以下简称ETC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申领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及合法,并保证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调查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他有关情况,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并承诺不通过本行所提供的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它违法活动。 2、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审查甲方的资信状况、索取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及核定甲方的信用额度并进行动态管理,对未通过发卡申请的甲方资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3、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协议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甲方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协议和章程、提供ETC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由本行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赠礼、保险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乙方对于甲方的信息(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协议约定妥善保存或处理相关资料和信息。甲方如需查询本人签订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协议,可通过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 4、甲方领取ETC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5、ETC信用卡包含金融和低碳畅行卡(以下简称“畅行卡”)两个账户。畅行卡是河北高速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面向社会发行的高速公路通行卡,卡内记载用户信息,用于非现金支付通行费,ETC信用卡金融主账户作为畅行卡通行费委托扣款绑定账户。金融账户和畅行卡账户均需启用后,方可生效。 6、ETC信用卡具备的高速公路缴费功能,采用“一车一卡、车卡绑定”原则,按照车辆行驶证进行核发。 7、甲方所申领的ETC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ETC信用卡贷记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甲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 二、使用 1、甲方在使用ETC信用卡时,应遵循乙方的业务规定。 2、乙方将在相关资料中明确ETC信用卡使用有关规定,并通过网站公布等渠道向甲方提供,甲方在使用ETC信用卡时,应已理解掌握并遵循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3、如甲方在乙方办理多张信用卡,当其它信用卡已经使用了部分或全部信用额度,与其它信用卡已使用额度对等的ETC信用卡额度部分不能使用。待其它信用卡的额度清偿后,相应ETC信用卡的额度方可使用。甲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乙方规定计算。 4、甲方持ETC信用卡在高速公路缴费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方式。高速公路收费系统自动采集ETC信用卡通行消费记录,并传输给乙方进行结算,乙方从ETC信用卡账户扣划通行费。 5、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应使用现金缴纳车辆通行费: (1) ETC信用卡未成功绑定畅行卡账户; (2)高速公路非现金收费系统出现故障、运行异常; (3)ETC信用卡车卡绑定信息与其驾驶车辆信息不符; (4) 使用已被列入高速公路非现金收费系统黑名单的卡; (5)其他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不能使用的情况。 6、甲方因使用ETC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违约金、手续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7、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不得将密码透露给其他人。乙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甲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8、ETC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姓名,通过ETC信用卡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甲方知悉、理解并自愿承受上述风险 9、ETC信用卡(若开通电子现金功能时)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根据具体交易流程使用信用卡主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10、甲方在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及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甲方使用人民币ETC信用卡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中国银联及乙方的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11、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当期到期还款日(账单日后第25天)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率标准按照服务价格目录的约定执行。 12、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取现透支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标准按照服务价格目录的约定执行。 13、甲方在境内外通过银联网络取现透支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当地货币)。 甲方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和用卡情况核定。 14、甲方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须支付取现手续费。 15、ET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按现行监管规定执行,并随监管规定的调整而调整,账户内余额不计付利息,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 16、甲方通过现金或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但必须为联机交易。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17、甲方使用ETC信用卡进行脱机消费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的退货资金退入甲方ETC信用卡主账户内。 18、乙方为甲方提供信用卡网银服务,甲方同意并认可在激活卡片时由乙方自动为甲方开通。 19、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ATM、CRS等)、网点柜面、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网上银行(限主卡人使用)以及其它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使用信用卡提领现金或转账的行为构成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协议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 20、乙方可因甲方信用记录良好而调高甲方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并通过短信、电话、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明确表示反对的,应在10日内要求乙方恢复,否则视为同意。乙方可因甲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而调减甲方授信额度。无论调高还是调减授信额度,甲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21、ETC信用卡在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时,甲方应立即办理ETC信用卡主账户及畅行卡账户的挂失,乙方仅受理ETC信用卡主账户挂失(乙方不受理金融电子现金账户的挂失),畅行卡账户挂失由甲方至高管局指定网点(包括我行指定网点及高管局营业网点)办理。 22、ETC信用卡账户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ETC信用卡不能及时挂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自挂失生效后非因甲方原因所产生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2)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 (3)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 (4)ETC信用卡无甲方签名。 23、ET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受理挂失,ETC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24、ETC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ETC信用卡金融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ETC信用卡功能;原ETC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5、挂失补发新卡后,新卡内的金融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零。甲方需持卡至乙方或高管局指定网点(包括我行指定网点及高管局营业网点)进行新卡ETC功能开通操作。 26、甲方ETC信用卡账户因账户或卡片状态不正常(包括挂失、销户、未激活、欠款逾期未还等)无法扣除高速公路通行费时,甲方同意乙方采取以下措施,包括将甲方账户提交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禁止使用非现金收费系统等;待甲方ETC信用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包括解除挂失、激活账户、欠款还清等)时,方可恢复。 27、甲方授权乙方根据河北高速公路管理局指挥调度中心提供的数据,按期从甲方ETC信用卡账户中进行扣款。若由于甲方ETC信用卡未开卡(未激活)、停用、超过有效期,或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或由于账户发生变化(包括销户、挂失、冻结等)和缴费信息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或扣款错误,由此产生的费息及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对所扣款项有异议,应及时向河北高速公路管理局指挥调度中心查询,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偿还ETC信用卡欠款。 28、ETC信用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ETC信用卡芯片未损坏,甲方应至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渠道将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ETC信用卡主账户;如ETC信用卡芯片已损坏,甲方至乙方营业网点可办理余额转移并交回到期或损坏卡片,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ETC信用卡主账户中,转入资金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结果到账后的电子现金账户中余额为准。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29、甲方不再使用ETC信用卡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后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乙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甲方办理正式结清手续,甲方应在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后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销毁处理。 甲方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乙方保留对甲方账户销户之前及之后已发生未偿还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义务。 30、甲方提出主账户销户申请时,其ETC信用卡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ET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能为零,甲方应在主账户销户申请前至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渠道圈提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圈提金额以ETC信用卡读取的芯片余额为准。 三、利息与费用 1、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服务价格标准,(详见《河北银行信用卡业务服务价格》)承担各类费用。 2、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服务价格标准进行调整,在正式对外公告后,其效力及于本协议,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信用卡的服务价格标准,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3、本协议所依据的服务价格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将提前公告(包括营业网点、网站、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短信、微信等方式),公告期满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若甲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乙方提出异议,甲乙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甲方可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申请销户。若甲方未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 四、对账单 1、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当甲方的欠款于当期账单日或之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乙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短信等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甲方提供当期对账单和还款通知服务;自上月结单后,甲方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时,乙方可以不向甲方提供对账单和还款通知。甲方知悉,如其未填写电子邮箱或填写电子邮箱有误,则无法通过电子邮箱接收对账服务。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还款通知等。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还款通知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 2、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甲方对对账单内容存有疑义的,应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配合乙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因甲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应还款额。经乙方查实交易存在的,甲方除应清偿该交易款额并承担可能导致的损失外还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与特约商户或其它机构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甲方与相关机构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此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五、还款 1、甲方使用ETC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也可选择约定账户采用自扣还款方式偿还。 2、甲方选择约定账户采用自扣还款方式时,乙方有权从甲方的约定账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应及时清偿。扣款期间,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乙方有权将该账户余额全部扣除用来还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或扣款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期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ETC信用卡发生毁损及挂失补发卡、到期或提前换卡情况的,自扣还款授权的约定账户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约定账户,甲方应于到期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办理,否则乙方将无法确保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对账单所列明的到期还款日起生效。 3、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并按月计算复利(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受每月天数及甲方还款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甲方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信、用卡等情况调整甲方的信用卡透支利率,若乙方对信用卡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将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通知甲方。 4、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违约金。(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分期付款约定的每期应计入账单还款额×100%(乙方将向下取整到元)) 六、有效期 ETC信用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最长为五年,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同时电子现金账户无法再进行脱机消费交易。如甲方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请求终止使用ETC信用卡并办理销户手续,或申办乙方分期产品的最末一期还款年月已超过卡片有效期,均视同甲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乙方将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为甲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并计收相应费用,但乙方主动不予更换新卡的,不构成乙方违约。 七、双方权利义务 1、ETC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甲方应保管好ETC信用卡及ETC信用卡信息,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时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构成违约,乙方有权收回ETC信用卡或停止甲方使用。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及银行的损失外,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费用;甲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如信用卡交易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的,甲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3、乙方依法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但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第三方盗取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甲方无法正常使用ETC信用卡而引发的不利后果除外;但该等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造成错账,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4、ETC信用卡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降低甲方ETC信用卡等级、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注销甲方ETC信用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ETC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赔偿乙方受到的损失: (1) 甲方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ETC信用卡,或者违反《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款、第二条第二十九款、第二条第三十款的; (3)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4)甲方违反《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或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恐怖融资、逃税嫌疑的,或涉及我国有权机关、联合国制裁名单的;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6)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7)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8)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9)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它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10)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它重大变化(包括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它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ETC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1)乙方获悉甲方出现身份证件等资料被盗用、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的; (12)乙方认定的其它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 5、甲方应按约定使用ETC信用卡,若有利用ETC信用卡涉嫌以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乙方资金等套现行为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注销甲方ETC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向乙方支付等同于提取虚假交易金额的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6、甲方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进行冻结、止付或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或通过司法机关以甲方相关资产用来清偿信用卡欠款,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乙方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及所属基层公共组织或乙方调查到的关联第三方等询问甲方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为此,乙方必要时可将甲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及所属基层公共组织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当对方提出愿意代偿时,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将必要的甲方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甲方需告知联系人、近亲属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联系人和近亲属知晓其对甲方的联络义务。如甲方未能及时告知并取得联系人、近亲属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予以追偿。 乙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包括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8、乙方有权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持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10、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甲方信息并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和更新客户信息,乙方有权利限制甲方交易、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11、乙方为甲方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甲方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乙方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若甲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乙方提出异议,甲乙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甲方可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申请销户。若甲方未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 八、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本协议项下信息处理中如涉及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或涉及其他需单独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事项,乙方将单独征求信息主体的同意或授权,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征得同意或授权的除外。 (一)信息的使用 1、为订立、履行本协议,办理信贷审批、额度管理、评估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等信用卡业务、监管报送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目的;自甲方申请信用卡之日起至信用卡业务结清期间,及在乙方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协议约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试点的征信机构(包括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其他第三方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通信运营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乙方合作机构(包括百融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等)和个人等合法渠道查询、留存、使用并授权乙方将甲方的以下信息提供、传输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为上述查询目的将以下主体信息中的必要信息提供、传输至上述所列合法机构。该信息包括: (1)甲方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户籍、学历、学籍、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 (2)甲方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信息(包括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 (3)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 (4)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借贷信息 (5)征信评分等其他信用信息 (6)房产、车产等资产信息 (7)企业工商信息及航空联名/酒店联名/航旅/保险/通讯信息/设备信息/定位/人像信息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为实现本协议约定的目的,通过电信运营商等第三方机构查询、留存、使用甲方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并对其进行触达。 甲方知悉,上述授权将导致对其个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用信息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征信机构采集及应用,从而可能会引起甲方信用评价降低等风险,甲方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2、甲方同意乙方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包括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纠纷解决等)或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关联业务,在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第三方或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自甲方申请信用卡之日起至信用卡业务结清期间,为办理本条前款项下业务之目的,自行加工、使用、存储或向第三方机构提供、传输其所处理的甲方的身份、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甲方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信息、通讯信息及其他为实现上述目的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并允许上述第三方机构按照上述授权目的在必要范围使用前述相关信息开展委托业务或向本行反馈处理结果。 (二)信息共享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 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乙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 2、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提供给乙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 3、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乙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用于向甲方推荐或营销乙方其他相关产品和服务(包括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甲方不愿接受的,可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选择拒绝接受该类推荐或营销,且不影响正常用卡; 4、为使甲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本行认可的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 甲方了解并知悉,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甲方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甲方授权的以外,乙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受本行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可拨打乙方服务热线进行投诉。甲方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三)信息保护 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风险,乙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 乙方超出本协议约定的同意或授权范围处理相应信息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三方超出本协议约定的同意或授权范围处理相应信息产生的后果由第三方承担。如甲方认为乙方超出同意或授权范围使用信息的,可致电乙方客服电话进行投诉。甲方知悉,本协议签署后本协议项下同意或授权条款所列主体的实际运营方可能获取并向乙方反馈其有关信息,并可能因此导致信息泄露等风险。甲方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协议项下相应同意或授权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四)信息保存 甲方同意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协议约定妥善保存或处理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协议项下有关信息及资料的保存期间为:为实现相应授权目的及相应业务办理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满足监管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 九、通知方式 1、甲方确认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中或乙方系统留存的通讯地址(包括住宅地址、单位地址、电子邮箱、微信、传真、手机号、即时通讯工具等)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发送给甲方的任何通知只要发往上述任一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2、前款送达地址使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变更方应当通知对方,甲方需要变更时,事前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乙方需要变更时,通过书面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院文书等文件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书面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对于前述甲乙方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甲方未能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等,由于在本协议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4、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甲乙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3款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5、甲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于10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因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不得通过虚假交易、非法工具或协助伙同他人等手段骗取银行资金,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 2、申请人如存在以下行为,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及银行的损失外,仍应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法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所获信贷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房地产、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用于赌博、电信诈骗、购买非法虚拟货币等其他用途。 (2)申请人出租、出借、出售个人信用卡,或转卖信用卡及账户信息。 (3)申请人从事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法律、监管规定的行为。 3、申请人应了解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一、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后续所做修改)、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甲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二、协议生效 本协议可以采用纸质文档和/或数据电文的形式体现,甲方可以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进行签约,经甲方签署申请表并经乙方批准向甲方发卡后生效。 乙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将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遵照该适用法律执行)对外公告(包括营业网点、网站、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短信、微信等方式之一),并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甲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若甲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乙方提出异议,甲乙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甲方可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申请销户。若甲方未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 十三、声明条款 1、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履行本协议。 2、《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协议可在河北银行官方网站www.hebbank.com上查阅。 3、甲方授权乙方因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等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个人信用报告。如获得授信额度申请通过审批的,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授权日期自甲方在乙方申请信用卡业务开始之日起生效,至在乙方发生的该笔业务结束之日止。 4、本协议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5、甲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协议,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关于乙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本行客服(投诉)电话:400612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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