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河北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河北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即视同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为《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附加条款。 一、业务介绍现金分期是指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在其信用卡额度内支取现金并分期偿还的服务。 二、申请条件(一)现金分期仅限本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公务卡、附属卡、存贷合一卡持卡人、专项分期客户及本行规定的其他客户除外。 (二)本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元,最高不超过持卡人申请时的信用卡可用额度(临时额度和溢缴款不计入可用额度),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三)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转出的现金款项由本行划入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行借记账户,持卡人应确保该指定账户状态正常,且不为证券客户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联储蓄账户,不存在被有权机关冻结、止付、被监管等非正常情形,否则由此导致入账资金被扣划、入账失败等异常情况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四)现金分期申请是否通过,以本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本行保留对任何违法交易、不良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的信用卡账户,或不符合本行相关规定的申请现金分期的信用卡账户拒绝现金分期申请的权利。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渠道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服电话、网银、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自助设备及本行合作的第三方渠道等线上渠道申请。申请金额超过30万元的,需经支行发起线下渠道申请。 四、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一)根据选择的本金分摊方式,持卡人可申请的现金分期期数如下:
(二)均摊模式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四舍五入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延期模式全部分期本金在最后一期账单日一次性入账;比例模式首期至倒数第二期每月分摊本金等于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乘以30%,四舍五入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剩余本金在最后一期全部分摊。四舍五入产生的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账单日合并入账。 (三)现金分期均摊模式和延期模式提供分期手续费首期一次性分摊和每期平均分摊两种方式;现金分期比例模式仅提供分期手续费首期一次性分摊方式。 首期一次性分摊方式: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 每期平均分摊方式:每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每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总手续费等于每期手续费乘以期数。 (四)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用卡情况等,现金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将在0-1.2%每期的范围内在下述标准手续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费率以申请渠道显示为准,标准手续费费率表如下:
注:以上分期近似折算年化费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并会根据客户综合情况进行浮动,且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终止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 (五)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五、约定条款(一)现金分期申请一旦成功,则该笔现金分期的期数及金额不能更改。 (二)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本金和手续费,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三)现金分期办理成功后不允许撤销,但可以申请提前终止。提前终止申请成功后,手续费首期一次性分摊的,无论手续费是否已入账,手续费均不免除;手续费每期平均分摊的,剩余未收手续费不再收取,另外收取剩余未还本金3%的提前终止违约金。提前终止申请成功后无法撤销。 (四)现金分期的分摊本金不计算积分。 (五)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分期本金及手续费。 (六)持卡人在现金分期存续期间发生换卡、续卡,现金分期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卡片。持卡人若卡片挂失、到期不再续卡,现金分期不受影响正常进行。持卡人在现金分期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卡或销户的,需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的相关手续。 (七)如本行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业务,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清分期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剩余分期手续费。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账户因任何原因被冻结,或信用卡被停用、收回、注销。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应付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产品的领用协议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在与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单位、个人的合同项下出现违约。 5.持卡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因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持卡人被法院及其他权力机关监管、查封、冻结其财产。 7.持卡人向本行提供的资料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 8.持卡人已无清偿能力或身故。 9.持卡人存在账户非法、违反监管规定不当使用或不配合本行进行交易实际用途调查等情况导致该账户不再适合办理现金分期业务。 10.本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本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协议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八)现金分期款项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耐用品消费、家用电器消费、家具装修消费、医疗消费、购车消费、婚庆消费、助学消费、旅游消费及其它个人小额耐用品消费)。持卡人必须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本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现金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清分期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剩余分期手续费;同时本行将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业务的申请。 (九)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条款及细则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公告后开始施行公告内容,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行与持卡人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本行的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本行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现金分期服务。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服务的,视为接受本行的相关调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本行有权选择终止现金分期服务,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十)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条款及细则内容。如有疑问的,持卡人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400-612-9999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确保自己对以上条款及细则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以上条款及细则,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协议》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