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业务综合协议 |
河北银行个人客户账户管理及综合服务协议 2022版 甲方:申请人 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申请人(甲方)合法、规范、安全使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的个人银行账户及电子银行服务,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银联卡组织要求、监管部门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签订本协议并共同承诺遵守。 第一条 甲方办理个人银行账户(指存单/折、银行卡、凭证式国债及各类电子账户)相关业务时,应按照反洗钱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向乙方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当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发生任何更改,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更新,否则需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例如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的,乙方将暂停为甲方提供服务。 甲方由代理人代办按乙方有关规定允许代办的业务时,应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代办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单位代理批量开户),在甲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账户激活前为只收不付状态;代理人要保证告知甲方相关开户须知、章程、业务功能说明、责任条款及授权乙方收集、存储、使用及内部传输客户信息等内容。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法定代理人或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账户无需激活即可正常使用。 第二条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 (一)在为甲方提供个人账户相关产品、服务,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账户分类、交易风险管理及保障甲方账户使用安全等目的时,可收集、存储、使用及传输甲方个人金融信息,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性别、国籍、民族、出生日期、地址、联系方式、职业、工作单位、月收入等反洗钱相关法规要求必须采集的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甲方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出于为甲方提供产品、服务或保障甲方账户和交易安全目的,乙方会视情况统计分析甲方个人金融信息,并将甲方账号、手机号码、设备信息等个人信息提供给国家有权机关或乙方的合作机构、代理机构等。乙方承诺将通过签署协议或由客户授权的方式,要求乙方的合作及代理机构对接收到的甲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承诺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未经甲方许可,不会向第三方公开、透露甲方个人信息。 (三)乙方作为验证他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Ⅱ类或Ⅲ类账户的被验证行,将从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接收的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等信息与本行留存的存款人信息进行核对,并将验证结果反馈给银行卡Ⅱ类或Ⅲ类账户的开户行。 (四)出于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服务需要、纠纷处理时的举证需求、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采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保存期限为自采集之日至甲方与乙方业务关系终结后另加五年(监管部门规定有变化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定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五)甲方办理个人银行账户视为同意接收乙方发送的短信、电话、APP/微信等推送服务及商业性信息,甲方可选择通过原信息发送渠道或拨打乙方客服电话等方式向乙方申请拒绝接收相关推送及商业性信息服务。 (六)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甲方应如实申报其是否为非居民,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乙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对甲方的账户信息、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个人信息进行报送。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乙方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甲方个人金融信息,尊重甲方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采取加密储存、传输等有效措施保障甲方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详见乙方相关制度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提供;乙方会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和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管理甲方个人信息,并保障其信息安全,甲方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可向乙方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对本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解释权等。 乙方对甲方个人金融信息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协议、乙方相关隐私政策和法律规定事项,乙方违反规定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已充分了解如因其提供个人虚假信息或恶意操作而违反相关规定将会导致乙方无法对甲方继续提供相关服务的风险。甲方如对乙方服务事项存在疑问,可向乙方营业机构或拨打乙方客服电话询问。 第四条 个人银行账户包括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乙方根据监管规定及甲方申请,可为甲方开立具有实体存款凭证的账户或无存款凭证的电子账户。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渠道形成及存储的与服务相关的凭证、凭条、交易记录、数据电文等是甲方使用银行账户情况的真实、有效书面证明。 甲方应妥善保管存款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印鉴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以甲方存款凭证(账户信息)、手机号和密码(或指纹、短信验证码/本机认证、人脸识别)等所进行的一切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意愿)亲自办理,甲方可有效证明非本人操作的除外;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直销银行、智能机具、柜面等渠道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签名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勾选、点击确认等),均表示甲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若甲方账户的存款凭证遗失、被盗或密码泄露、遗忘时,应尽快向乙方申请挂失,若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第五条 甲方知悉其在乙方开立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存单或银行卡下整存整取定期子账户),转存方式设定为本金转存、本息转存或默认转存的,转存后的整存整取产品,非到期日取款手续视同定期提前支取办理。 第六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和使用 (一)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乙方申请办理相关结算、综合服务业务。甲方在乙方柜面、自助设备、电子渠道等乙方届时开放的渠道可申请开立Ⅰ类、Ⅱ类户和Ⅲ类账户,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乙方要求提供的资料,经乙方核准后为甲方开立相应账户,具体账户类型以乙方届时开立的为准。 (二)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的账户类型及数量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届时规定为准。 (三)甲方申请开立具有实体介质的Ⅰ类和Ⅱ类账户,需经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Ⅲ类账户不配发实体介质。是否配发实体介质将导致账户使用渠道及方式不同,具体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届时规定为准。 (四)甲方在乙方通过电子渠道申请开立Ⅱ类、Ⅲ类账户,需核实并保证提供的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的I类账户。 (五)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的所有Ⅲ类账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甲方应当在7个自然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乙方有权终止甲方所有Ⅲ类账户业务。 (六)大额现金的存取按照监管部门及乙方有关规定办理。 (七)账户用途 1.Ⅰ类账户可存取现金、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 2.Ⅱ类账户可以办理绑定账户转入、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贷款发放及归还业务。经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账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账户具体功能和使用限额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届时规定为准。 3.Ⅲ类账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小额消费贷款发放及归还等业务。通过乙方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新开立Ⅲ类账户,且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卡账户小额转入资金。账户具体功能和使用限额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届时规定为准。 (八)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监管要求,对甲方账户的交易渠道、频率及额度等进行调整。 如存在如下情形时,乙方可限制甲方可使用的账户功能(包括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不收不付或限制交易渠道、交易频率或交易规模): 1.甲方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 2.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的要求; 3.甲方的账户操作或账户资金交易等存在异常。 第七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配发实体卡片的为借记卡,甲方需知晓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IC借记卡账户包括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上限按现行监管规定为1000元(含),后随监管规定的调整而调整,甲方须通过主账户或现金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得取现(销卡销户时除外)、不设密码、消费时无需签字。 (二)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圈提、消费和查询等功能。甲方使用IC借记卡进行脱机消费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自动柜员机等终端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信息和最近 10 笔交易明细记录。交易明细记录包括圈存交易和接触式消费交易,非接触式消费交易不提供交易明细查询。 (三)IC芯片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过期即失效,同时电子现金账户无法进行脱机消费交易,但IC借记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四)余额转移是指因甲方卡片到期或损坏而无法读取电子现金账户信息时,向乙方提出的电子现金账户销户申请。甲乙双方约定以30个自然日后脱机交易流水结果到账后的电子现金账户中余额为准。甲方可自第31个自然日起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现金账户销户结清交易,领取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但由于遗失、被盗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实物卡片的,不允许办理余额转移及圈提业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返还。 (五)IC借记卡芯片损坏或到期,甲方可到乙方指定渠道办理相关换卡手续,新换卡片中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为零。如乙方在受理甲方书面销卡(换卡)申请时甲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且芯片可读,则乙方当日为其办理销卡(换卡)手续;如乙方在受理甲方书面销卡(换卡)申请时甲方尚有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且芯片可读,则乙方将于甲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后为其办理销卡(换卡)手续;如乙方在受理甲方书面销卡(换卡)申请时甲方的芯片损坏不可读,则甲方可在办理余额转移交易后办理销卡(换卡)手续,自第31个自然日起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现金账户销卡结清交易,领取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甲方在销卡(换卡)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IC借记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应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个人相关信息并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和更新个人相关信息,或者甲方存在乙方拒绝接纳的业务情形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交易、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对甲方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或甲方相关资料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办理更改手续而造成账户不能正常使用等风险和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九条 乙方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河北银行借记卡章程》等监管规定、业务规章,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为甲方服务。 乙方提醒甲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乙方在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本人账户或购买他人银行账户(含银行卡),均为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给予警告并处于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甲方承诺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规定使用账户,不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套取银行信用;甲方绝不出租、出借、出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绝不购买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使用。 第十一条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相关业务规则及通行的金融惯例等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甲方签约、使用电子银行业务的,应知晓并同意遵守以下做法条款: (一)电子银行业务仅限甲方本人办理,不允许代办。 (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承诺已全部阅读发布在门户网站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乙方公布的交易规则和本协议、电子银行相关隐私政策,并全部理解、完全接受且全面遵守。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乙方同意甲方的注册申请后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尽快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或甲方账户及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 1.甲方的签约手机号变更账户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Key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甲方的注册账户、Key、手机设备(手机sim卡)等损毁、遗失,应办理挂失、更换、注销等相关手续。 (四)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办妥变更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但由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账户内资金损失的除外。 (五)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由甲方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风险。 (六)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的移动设备、手机号码、银行账号、Key及相关密码等信息,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甲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监护人应妥善保管甲方的移动设备、手机号码、银行账号、Key及相关密码等信息,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认证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对于因甲方泄露、被窃、遗失等自身原因造成甲方密码或资料被他人使用的,该行为视为甲方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可为甲方在互联网合作商户的消费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但一切因商品质量、送货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均由甲方及商户自行协商解决。 (八)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九)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或在乙方指定渠道下载并安装移动端应用程序,而不应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或下载,否则可能产生由甲方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风险。 (十)甲方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期间,应保证账户余额足以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其他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否则乙方有权中止提供服务。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十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要同时遵守。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乙方相关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务规则,基于预防电子银行欺诈目的或外部有权机构的要求,乙方有权监控甲方通过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十三)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十四)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或消息服务不能发送、发送不成功或甲方不能接收、出现乱码、接收不完整、重复接收消息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不符合乙方要求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的。 5.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等。 6.甲方电子设备发生计算机黑客袭击、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时。 7.乙方执行甲方指令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结算制度的。 8.不可抗力,及其他非乙方原因等情形。 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乙方协议要求开立借记卡后,可根据自身意愿签约第三方快捷支付业务。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账户签约第三方快捷支付业务时,授权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协议及乙方届时规定,对甲方预留的要素信息进行校对核验,核验通过后,为甲方开通相应服务并提供后续支付服务。 甲方知悉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关联业务时,其在乙方开立账户的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可能被第三方支付机构采集、保存和使用。 甲方应审慎建立关联业务,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手机动态验证码、快捷支付交易密码等安全认证工具。甲方因保管不善、泄露个人信息或密码造成损失或者其他法律后果,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甲方需要注销快捷支付功能,可在支付机构端进行注销。注销后也可根据自身需要重新开通快捷支付功能。 第十三条 销户或业务终止 (一)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的,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 (二)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甲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书面说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尚未清偿其在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乙方提供的银行服务受甲方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账户为止付等异常状态时,银行扣款类的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恢复提供相应服务。 (五)甲方通过电子渠道申请撤销Ⅱ、Ⅲ类户前,绑定的Ⅰ类账户已销户的,需按照乙方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六)账户余额为零,且两年及以上未发生任何收付活动的,视同甲方自愿销户,乙方可通过甲方留存的联系方式发出通知或进行公告,通知或公告后3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乙方可自行注销该账户。 第十四条 对账和使用及错误处理 (一)甲方应定期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乙方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如甲方从交易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或交易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二)个人银行账户发生未登折业务时,账户实际金额及交易情况以乙方记账为准。 (三)差错解决:甲方发现因自身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乙方由于系统或操作致使甲方账户交易错误的,为确保账务的准确性,乙方应直接对账务进行调整。 (四)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五)如甲方因乙方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在通知后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一)乙方遵循《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并按乙方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布的《服务价格目录》进行业务收费。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或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支付业务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二)乙方《服务价格目录》遇调整和修改时,会以适宜方式(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对外公告。公告期满后,甲方办理各项业务须按调整或修改后的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和周期支付费用(收费标准请详询营业网点)。 第十六条 长期不动户的处理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乙方有权暂停该账户所有非柜面业务。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余额在10元以下(不含)且两年未主动发起收付款业务的(银行发起的结息、扣税、扣费和司法扣划等交易除外),将纳入久悬账户管理;久悬账户可以汇入资金,但无法办理任何渠道的资金转出及现金存取。 (三)因本条所述原因导致甲方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提供乙方要求的身份资料信息,经乙方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乙方将为甲方恢复该账户业务。 第十七条 业务变更。乙方具有对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乙方对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和其他乙方相关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乙方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一般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进行公告),若甲方拒绝此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注销在乙方的相关银行服务,若甲方在公告的业务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即视为甲方接受该变更或修订。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条款。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支付结算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行政规章及金融惯例。本协议是乙方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冲突,涉及前述业务内容的,以本协议为准。 乙方发布并不时更新的相关业务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所填具的书面或电子申请资料及使用乙方服务所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的行为确认,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公告与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同业惯例及实际业务需要对本协议及银行账户使用规则进行单方变更,以乙方网点、官方网站或网银、手机银行等乙方渠道发布的公告为准。如甲方在银行公告的协议变更生效日后继续使用银行账户,视为甲方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二)乙方在上述任一渠道发布银行账户服务相应公告内容的,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涉及本协议修改的,自发布之日起本协议自动修改,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中有关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条款自乙方为甲方完成电子银行、消息推送和第三方支付等业务注册起生效,其他条款自乙方签章,甲方(代理人代办视同甲方本人)勾选同意或在相应业务凭证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业务需求对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在乙方官方网站、营业场所等渠道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甲方未向乙方提出异议的,即视为甲方同意变更内容。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法律原因而被确认为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已就本协议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乙方已向甲方就本协议内容进行了全面、准确的解释和说明,甲方完全了解本协议内容并自愿遵照执行上述约定。 为保障客户权益,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协议内容,尤其是加重字体部分,对协议或业务办理中收费、权责条款、本协议引用的制度规章有疑问的,可向营业人员咨询或索取资料阅读,确保清晰理解各项内容后再签字办理业务。 乙方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乙方客服电话:400-612-9999,0311-96368 乙方官方网站:www.hebbank.com |